2014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我会已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原油期货作为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将建设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为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办法》。 《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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