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管理规则》最大的政策突破,是放开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一对多的限制,即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能够向特定的多个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记者多方了解到,《管理规则》面世不到一个月,逾150只期货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领产品编码,其中13款产品完成备案,正进入募资期。 “不出意外,我们的2000万规模一对多期货资管产品,将在春节前推出。”一家期货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刘强(化名)难掩内心的激动。 去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管理规则》最大的政策突破,是放开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一对多的限制,即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能够向特定的多个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记者多方了解到,《管理规则》面世不到一个月,逾150只期货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领产品编码,其中13款产品完成备案,正进入募资期。 “用不了多久,期货资管业务规模就可能从现在的百亿规模,骤增至千亿。”刘强直言。在他看来,随着期货公司被允许为多个特定客户度身定制结构化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业务有望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同台竞技,争夺万亿资管市场大蛋糕。 然而,期货公司能从中分到多大的一杯羹,仍是未知数。从资管产品投资策略创新,到产品销售能力提升,期货公司资管业务还有不少瓶颈要突破。 灰色操作地带 在《管理规则》正式出台的前两年,刘强已经悄悄试水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但当时是采用灰色操作通道。 2012年,相关部门出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仅仅允许期货公司向单一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一资管产品)。 “但是,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效果并不理想。”他坦言,尽管期货资管一对一业务有助降低产品运营风险,但它某种程度也限制期货公司的产品创新空间与客户培育进展。 为了拓展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刘强不得不借助外力—基金专户资管产品。具体而言,先由基金公司专户管理部门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双方共同寻找多位合格投资者进行募资,期货公司还担任这款专户产品的投资顾问负责投资管理,双方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与超额业绩分红。 在他看来,基金专户资管产品与通道业务颇为类似,从产品募资、投资管理到分红结算,主要都由期货公司完成,基金专户主要是提供产品通道。但在实际操作环节,双方仍有诸多分歧需要磨合。 首先是不少基金公司将专户资管产品最低募资规模设定为3000万元,远高于期货公司一对一资管产品的募资额度。 “这仅仅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合作分歧。”刘强说。有些基金公司还会提出其他相对苛刻的合作条件,比如通过基金专户一对多募资发行的期货资管产品必须满足基金公司自己的风控标准,一旦期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基金公司风控部门有权自行强行平仓;其次是个别基金公司为了扩大产品募资规模,将产品设计成一年期结构化产品,令期货公司难以执行某些需要长期投资才能获取稳定收益的量化投资;但令他最感到难以应付的,是有些基金子公司基于产品刚性兑付的需要,要求期货公司作为结构化产品劣后出资方,按产品募资额的1/3出资,令期货公司面临不小的出资压力。 其间,刘强也曾尝试另辟蹊径,通过发起“壳公司”完成一对多募资—先由壳公司向多位投资者完成募资,再与期货公司签订一对一的期货资管协议,如此期货公司既能满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又能变相实现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 但他很快发现,类似做法存在相当高的道德风险。由于壳公司发起人往往与期货公司自营交易部门操盘手有着某些关联,容易被投资者与监管部门认为暗藏利益输送,最终类似做法在公司内部就被叫停。 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刘强直言,无论是借道基金专户资管计划,还是发起壳公司,这两种变相推进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的做法都无法让期货公司提升资产管理运作能力。 “这里主要存在两个因素的局限。”他直言,尽管期货资管业务一经开闸便拥有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范围全牌照,但在实际操作环节,由于技术与操作细则尚未落地,多数期货资管产品主要投资方向仍是大宗商品期货、股指期货为主的量化投资,尚未全面涉足债券、股票、基金、非标资产等投资,实现资产更优化的配置与投资风险分散。 另一方面,不少期货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仍然受到客户的影响。比如一家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愿意向一款期货资管产品投入数百万元时,这家企业就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修改部分投资策略,迎合它的整体套期保值需求。 “这也令期货公司渴望相关部门能够尽早放开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让它享有与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同等的待遇,推动期货公司提升资产管理与产品销售能力。”刘强说,2013年底相关部门曾向部分期货公司下发《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就放开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征求业内意见时,有期货公司就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一是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与募资条件能够等同于券商、基金资管产品;二是允许期货公司可以设计结构性产品开展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三是适度调低期货公司在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等。 在刘强看来,历经一年的条款修改,《管理规则》其实比《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更加宽松。在放开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同时,《管理规则》对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的很多产品准入规定,实则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的,比如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只限定投资者数量,不限定产品资金规模。 “有期货公司测算,只要募资额超过200万元,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设立期货资管一对多产品备案。”一家期货公司研究院负责人指出。相比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的3000万元准入门槛,这无疑更有助于期货公司更灵活地设定投资者人数与产品投资策略。 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的投资范围,也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相差无几。主要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传统投资品种。 刘强最看重的,则是《管理规则》允许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相比而言,《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则拟允许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投资,但投资额不能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30%。 “其实,这一定程度变相缓解期货公司的出资压力,因为期货公司高管可以自掏腰包认购相当一部分产品份额。”刘强直言,有了期货公司高管的资金参与,其实能让投资者相信期货公司员工与投资者的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有助提高产品募资吸引力。 《管理规则》面世不到两周,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已经出现井喷潮。截至去年底,已有152只期货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领了产品编码。 联手私募、券商子公司合作 过去两周,刘强发现自己变得相当忙碌,每天都要约见多家信托公司、券商子公司、私募基金高层洽谈期货资管一对多产品发行合作。 他们各取所需。信托公司、券商子公司现有资管产品尚未涉足商品期货投资,若能将期货资管一对多产品纳入整个资产配置池,就能很大程度丰富自身投资策略;期货公司的最大算盘,就是借助这些资管平台拓展产品销售网络,提高国内投资机构与高净值人群参与期货资管业务的兴趣。 但他发现,有些信托公司、券商子公司未必愿意让自身客户流向期货资管领域。 一家信托公司高管表示,期货资管的优势是期货投资,但是期货市场风险较大,市场容量比较小,因此合作的空间虽然有,但是不是太大。 而私募基金的合作热情似乎更高一些。 这反而是期货公司拓展客户资源、增强资管产品销售能力的好机会。由于私募基金掌握不少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高净值人群,与期货资管产品的风险收益度相当契合,可以帮助期货公司改变客户结构。 一家期货公司资管部主管直言,期货公司拓展一对多资管业务的最大短板,就是现有主要客户集中在大宗商品行业,缺乏多元化资产配置的投资群体,某种程度制约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创新空间。 目前,刘强与三家私募基金正在讨论产品发行合作的可操作性,即由期货公司发行囊括股票、股指期货、大宗商品期货、债券、国债期货、短融等期货资管一对多产品,由双方共同募资参与投资管理。这类资管产品还将引入劣后/优先份额的结构化运作模式,即期货公司及其高管、私募基金负责人以劣后份额出资者身份,分别按产品募资额的15%出资,剩余70%募资额计划通过私人银行完成募资。 “目前,双方的主要合作分歧,是有没有必要再借助基金专户资管产品投资国债期货。”他透露。以往期货公司只能做一对一资管业务,私募基金要借道期货公司参与国债期货套利投资只能找基金公司“帮忙”,即由基金公司发行专户资管计划向多位投资者完成募资,再以特殊法人单位的身份在期货公司开立资管账户,将募资资金交给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期货公司则作为基金专户资产受托人完成国债期货相关交易。 “在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放开后,国债期货投资交易可以无需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牵线搭桥,期货公司完全可以一手包办。”他认为。但私募基金觉得拉基金公司“入伙”还有两大好处,一是拓宽资管产品销售渠道,二是基金公司能协助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足够多的国债现货,用于国债期货期现套利与交割套利。 刘强表示,若拉基金公司入伙,似乎又回到期货资管一对一业务时期的灰色操作套路。目前,双方仍在努力弥合这些分歧。 “在大资管时代,期货资管的制胜法宝,不是依靠政策套利谋得业务发展机会,而是需要资管产品不断创新,迎合投资者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他感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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