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影响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项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次扣2分;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私下变更股东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第十五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第十五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3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 (二)在评价期内管理制度创新成果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以中位数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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