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场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以及《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进行了修订。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已经本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已经本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自2015年3月16日起实施。其中,《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七条自2015年3月16日结算时起执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适用于新上市合约,已上市合约按照《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2014年11月3日第一次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3年8月30日实施)第五条第四款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自2015年7月1日时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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