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行权服务,指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的达到约定条件的期权合约为客户提出行权申报的服务。 ETF期权的行权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也就是说合约到期时,权利方决定行权时,期权行权的方式是标的ETF份额的交割,而非现金净值结算。对于采取现金结算的期权合约,通常交易所会判断期权权利方在行权扣掉相关费用后是否有获利,进而决定是否自动行权。在这种情况下,自动行权对期权权利方来说并不会产生风险,客户也无须选择是否进行协议行权。在实物交割行权时,客户在行权后仍可能会面临标的价格波动的风险,因此客户在签订期权经纪合同时需决定是否选择协议行权。如果选择的话还需确定协议行权的相关条件,包括期权合约范围、具体触发条件、期权合约数量或其确定方式以及经纪商代为发出行权申报后告知客户的具体方式及时间要求等方面。 客户若选择了协议行权,在经纪商代为发出行权申报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 那么是否是说,如果客户选择了协议行权,在行权日其期权持仓就必须按照协议行权的相关约定进行行权操作呢?答案是不一定的,协议行权只是在客户行权日未向经纪商提交任何行权申请的情况下,备选的行权方案。如果客户在行权日规定行权时间将行权指令通知经纪商,则以客户通知为准进行行权操作。如果客户在行权日未提交任何行权申请,经纪商依照经纪合同中的行权条件来决定是否代为提交行权申报。此外,客户可在经纪商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设置或者更改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 接下来我们举个协议行权的例子,假如某投资者小海在签订期权经纪合同时选择了协议行权,并与经纪商约定了以下协议行权条件: 假如在3月25日期权行权日收盘时小海期权账户的持仓如下表所示,全部为权利仓。此外,小海还持有标的ETF合约1手,账户可用资金充足,并且行权日当天标的ETF交易正常,收盘价为2.46。如果小海在行权日未提交任何行权申请,且未对协议行权条件做过改动,那么按照协议行权条件小海的持仓行权结果如下: 责任编辑:顾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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