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望推动行业进一步重组。2006年以来,随着股指期货概念的来临,期货公司已经经历了一场重组,相当一批期货公司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所控制,这一方面使期货公司的分化日趋明显,差距拉大,另一方面由于上轮重组形成高昂的牌照价格,使得在行业末端的公司股东抱有一些幻想,不愿意轻易放弃股份,期货公司总数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此次分类监管明确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而且在评价期内获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表达了监管层鼓励合并重组的倾向。同时又由于分类监管导致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价值产生差异,都可能推动期货行业进行新一轮重组。 我们欢迎分类监管,希望分类监管能使一批好公司脱颖而出,得到新业务资格,从而促使行业发展,也使整个期货行业看到努力的方向。我们也相信分类监管会随着市场和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光大期货公司总经理 曹国宝 多年以来,人们对以成交量、成交额等规模指标来评判期货公司市场地位的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期货公司过分追求“量”的增长而放松了合规性及盈利能力等“质”的提高,整个市场长期处于无序、低效益的竞争状态。但现在这种情况将得快到根本性的改变,经过多年的酝酿,《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下称《分类监管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既是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期货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重大转折,期货行业的格局将出现新的变化。 一、期货公司整合将加剧,壳资源将贬值。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期货公司要在评价中取得好的成绩并不容易,光有决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下大力气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需要在财力、人力、精力等方面加大投入,而这需要支付很高的成本,满足对IT上等级、6%的人员配置、净资本与客户权益6%的匹配以及涉及每一个环节的合规风控、反洗钱要求等,这样的成本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能够或者愿意承受的。如果不能取得较好的分类级别,期货公司就会在业务资质、行业地位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基金。因此仅想维持壳资源的存续将会因成本高昂而失去意义,因此分类监管将推动期货公司又一次大规模整合,目前全国162家期货公司中保守估计将有四分之一左右,尤其是首批未能进入C级及以上的公司将首当其冲率先被整合或自行退出。 二、由“量”向“质”转变,追求经营质量和效率。盲目追求成交量、成交额等“量”的规模,忽视净资产回报率、保证金增长率、客户盈利率等“质”的指标,“表面风光、里子烂”,是前些年期货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虽然近两年的状况已有较大改观,但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公司不下功夫去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一味试图以更低的收费、更高的返佣、更低的保证金来招徕更多的居间人和客户,结果造成成交量、成交额扶摇直上,而公司没有效益,还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分类监管规定》的实施对盲目追求“量”的做法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一方面该规定未将成交量、成交额列入评价指标,同时又将保证金、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和净利润等经营效果指标作为加分项目,迫使期货公司转变经营观念,追求经营的质量和效率,否则将在分类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合规稳健发展将成为主旋律。尽管近两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合规理念渐入人心,但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期货公司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严密性、可控性对照金融企业的标准仍有很大的差距。促进合规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是分类监管的主导思想,《分类监管规定》以70%的权重来评价期货公司的合规程度,对法人治理、内控制度、高管及从业人员管理、IT建设和维护、开户交易结算等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评价指标。这就为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设定了一个标杆,能达到的公司可以取得有利地位,更好地发展,未能达标的则将处处被动,甚至被淘汰。因此分类监管的实施将促使期货公司摒弃粗放式经营模式,进而寻求可持续的合规稳健发展之道。 四、新一轮增资高潮即将到来。当前期货市场进入高速发展轨道,体现在客户保证金快速增长、规模迅速扩大,发展可谓日新月异。与此同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要求期货公司的净资本必须与客户保证金增速及规模相匹配,此举将推动期货公司展开新一轮增资高潮。在分类监管的推动下,这一监管理念将得到更好落实。相对而言,券商控股期货公司或会有更大的动作,自身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壮大。 五、同质化经营格局有望打破。分类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审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一方面,《分类监管规定》的实施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在确保经营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时推出被市场寄予厚望的新业务,如特定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境外期货代理等业务,监管部门会依据期货公司的类级发放业务牌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审批期货公司营业网点时也与分类级别挂钩,只有高级别的公司才可获得网点扩张的机会。第三方面,较高类级的公司将会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声誉和地位,从而在人才的集聚、客户资源的开发等诸多方面更有号召力和影响力。因此实施分类监管带来的市场效应是:在分类中取得较高级别的公司将在创新业务、网点扩张等方面获得优先权,从而在业务发展方面占有先机而渐行渐强;其他评级较低的公司则无法获得发展的优先权,不能与A、B类公司同等竞争而渐行渐弱。因此随着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期货行业长期以来的同质化经营格局有望打破,期货市场将会遵循弱者恒弱、强者恒强的法则演绎。 北京中期期货研究所副所长 王骏 近日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是我国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重大里程碑,将有利于监管资源合理分配,提高监管效率;有利于期货公司规范、安全、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根据《分类监管规定》,未来期货公司将分为5类11个级别,证监会将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期货公司分类的指标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等。风险管理能力包括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6类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和净利润。这标志着我国期货业即将步入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分类监管时代。这是继2006年建立期货交易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全面实施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以及2007年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实施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之后,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期货公司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进行的又一重大制度性推进。 一、《分类监管规定》的实施将推动期货市场金融创新和期货公司业务的多元化。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60余家期货公司正常经营,但是期货业务单一,主要局限于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并没有众多证券公司拥有的自营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由于竞争的同质化,与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期货公司无论在总资产还是盈利能力方面,在整个金融行业中都处于下游。期货行业在这次金融制度性创新中,可能将出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境外期货投资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等新业务,将一改期货行业长期业务单一、利润增长点少、无期货上市公司等局面,这也势必会进一步拉大期货公司之间的差距,从而有力地促进整个行业的优胜劣汰。 二、《分类监管规定》的实施将拉大期货公司间的实力差距,拒绝同质化竞争。短期看,分类监管可以降低整个期货行业的风险,实施规范运作,并推动行业洗牌。长期看,实施分类监管为将来推出股指期货做着制度性准备。目前期货公司的收入来源只有经纪业务,实施分类监管以后,对A类期货公司可以允许其开展一些创新业务,其中,在期货公司最为期待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国际上统称的CTA业务中,期货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CTA基金)的方式,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期货账户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就如同目前我国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在美英等国成熟的期货市场,CTA是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重要方式,该业务一旦推出,将大大改善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对发挥期市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增强期市服务国民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具有积极意义。 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将推动建立以研发为核心的公司综合实力评价体系。当前期货公司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水平差别巨大,成为期货行业研发能力整体提高的禁锢。但由于研发力量难以保持有效的积累和沉淀,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期货研发团队缺乏经验而与产业链出现脱节的现象,因此期货行业需要有效地提升研发人员水平、增强期货公司研发服务能力。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为契机,确立以研发服务能力带动期货公司市场开发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模式,将使研发咨询服务成为期货公司的一大利润增长点,全面提升期货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四、分类监管将大大提高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效率,明确期货公司关键经营管理和风控指标。2003年证监会着手开展期货行业分类监管之时,初步的想法是依据注册资本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后来逐步完善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进一步将期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指标和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细分,最终下属二级指标多达95个。但是,《分类监管规定》将公司市场影响力指标简化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和净利润3个指标,将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简化为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下属33个二级指标。这样大大简化了期货公司监管程序性工作,提高了日常经营管理和风控的效率。 五、《分类监管规定》将有助于期货公司的长远发展。期货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将为有志于做大做强的公司带来重大发展机遇。风险管理能力偏向于定性评价,实际上也是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为期货公司对潜在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及持续合规状况则偏向于定量评价。每年一次的评审,又促使各家期货公司必须不断进取,认真对待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风险控制环节,否则就有可能在下一年的评审中失去优势。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