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有关部署,构建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风险监测、检查执法、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坚决防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 一、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私募机构数量众多,根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截至2014 年12 月,私募机构多达1.4 万家,规模近5.54 万亿。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8428 家,管理基金10218 只,管理规模2.6万亿,尚有大量机构未纳入我会监管。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如近期北京、贵州、浙江等地均出现私募机构因从事的P2P 业务爆发风险。无论P2P、股权众筹、还是私募基金,都是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的外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 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二是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三是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四是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一)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为在监管职责内引导金融创新活动依法进行,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积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业态,明确其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区别,以利于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目前已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可以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不设行政审批,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对未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暂不强制登记备案。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属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是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具有“小额、大众”的本质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我会正在抓紧起草相关办法,推进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配合做好非法集资打击工作 我会积极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强化检查执法,把非法集资作为重点内容纳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发现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及时移送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查处。截至2014年底,共计对3家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3家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对2家机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共享,推动建立外部打非协作机制,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风险。如部分证监局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嫌以私募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制定《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集体信访应急预案》,应对区域突发事件风险。 (三)积极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2014年,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我会各证监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制定细化工作方案,部署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风险较为突出,2014年发案30多起,涉案金额40多亿元。此外,我会着手部署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预防工作,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证监局通过日常监管、非现场检查,监测辖区内行业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要求行业协会筹建私募基金风险监测系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四)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强化风险警示 通过媒体宣传、信息公示等方式,向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法规政策,普及私募基金投资知识,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强化声誉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提示,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爆发风险的私募机构,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二)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推动基金业协会在现有登记备案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综合的私募基金风险监测系统及基于大数据的行业风险监测监控评估体系,动态评估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善现有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切实防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 (三)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 在开展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强以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力度,提高投资者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完善证监会及行业协会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内容,加强非法集资案例公示,并向投资者发放汇编的金融行业常见骗术手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四)加强检查执法,强化声誉约束机制 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检查执法力度。对公开宣传推介、面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重大失信行为及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强化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市场失信成本;完善分类公示制度,针对私募机构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四个方面不合规行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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