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9月1日起执行的大豆、玉米新国标相衔接,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日前发出通知,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及玉米期货合约相关规则进行修改。 通知表示,已挂牌合约仍执行原质量标准,修改后的合约质量标准自新挂牌合约开始执行,即新注册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将自9月1日起执行新国标中关于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今年3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新的玉米(GB 1353-2009)和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商所有关人士介绍,为对接国家新标准,大商所对相关期货合约进行了系统修改。这次大豆合约规则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将黄大豆1号定等标准由纯粮率变为完整粒率,并增加损伤粒率方面的规定。 在玉米品种上,由于新国家标准采用了新的容重测量方法,容重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玉米期货质量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另外,在新玉米、大豆国家标准中,增加了标签标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新的大豆、玉米合约在交割细则中也增加了相应内容。 市场研究人士表示,本次国家新国标及新期货合约从形式上看修改较大,但对市场的实质影响都不大。如现行的期货合约质量标准与新国标并没有冲突,大豆新老国标定等指标“纯粮率”与“完整粒率”指标可以通过公式相互转换,玉米新老国标定等指标“容重”的测定也可按相应数值进行换算,其换算出来的部分商品在级别上虽有差异,但在期货交割时升贴水标准与原合约规则升贴水标准基本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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