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这对投资者和互联网企业来说都将是好消息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很多,在我国分业监管的体系下,过去的一年已经将不同的业务类型归属划分清楚。”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此,指导意见年内出台的可能性很大。
1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因尚无明确监管条例,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一边是数以百计的平台倒下,坏账、违约、平台跑路等恶性事件不断;另一边是VC/PE甚至上市公司不断涌入、割据既有平台,甚至连58同城及小米等互联网巨头都迫不及待地进入P2P。
上述情况未来将得到解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有望年内出台,互联网金融作为在夹缝中生存的金融业态,监管层明确表态要协同监管、创新监管,未来有望逐渐走向综合监管。
黄震表示,目前来看,对于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将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对于那些无牌照的将按照业务接近的原则由监管层自行监管。如P2P因与银行存贷业务相似,所以归银监会监管;网络销售基金归证监会监管,包括一些类基金交易平台,如众筹;支付继续归央行分管,包括第三方支付;对于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如相互保险等,则由保监会监管。此外,还可以比照国外一些成功的做法。
鲁政委认为,由于“金融”具有外部性特征,凡是与金融挂钩的事务同样具备这一特征,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从世界上成熟的经济体来看,互联网金融无一不被置于监管之下。
具体来看,海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按属性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划分公募和私募两类,其中公募可以比照存款型金融机构以及公募证券的发行者来进行管理;私募则为其设置相应的门槛。二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投资者披露充分的信息,这将对公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为保证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性,由官方建立一个监督机制。比如强制性的要求互联网企业定期发布网络信息安全报告等。
黄震认为,指导意见还需考虑到中央和地方的分工问题,最后政策落地后的成效还需看金融基础设施能否兼容。
鲁政委认为,指导意见出台后,对于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领头的互联网企业来说都将是好消息,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从过去的草莽时代转向有序发展阶段。
分析人士认为,相关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与变局,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是挑战,但也是其谋求良性与高水平发展的动力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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