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A股的股灾让”做空者”这一个群体正式站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镁光灯下,政府将股灾的一部分责任归咎于”恶意做空”的发生,而广大股民更是对做空者恨之入骨.那么到底”做空”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让我们来看看美国股市中”做空”相关的法规. 首先,美国证券管理委会(下称SEC)明确地定义了做空,做空是先借来股票在市场上抛出,并在之后买回股票还上.其次,他们也明确的定义了做空在市场中的三种作用: 一、希望股票价格在抛出后下跌,这样可以低价买回,获得利润; 二、在股票需求突然激增之时为市场提供足够的流动性; 三、为手中的多头头寸提供对冲保护。 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美国认为正常意义下的做空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在经历了一系列的股灾事件之后,美国也意识到——不加以任何监管限制的做空,在一定情况下会成为操纵股市价格加速下跌的一颗定时炸弹。于是SEC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做空做出了一定限制。 首先,SEC定义了“裸空”的概念:如果一个投资者在抛出股票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三日的时间内将股票送达买方处,这样的做空被称为”裸空”。 裸空在特定情况下是”恶意做空”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设想一支市值1亿的股票,如果突然出现10亿元的抛单,那么价格一定会迅速下跌,并且带出许多投资者的止损盘造成下跌的加速,并且在市场中形成恐慌的情绪。国内其实也出现过这样的例子,比如当年国内的“327国债期货事件”,熟悉国内金融史的朋友们应该知道管金生的万国证券在最后一刻砸出了远远超过期货品种本身市值的空单,将价格强行下压,这就是裸空的一个经典案例。 但是裸空并不等同于恶意做空,SEC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裸空甚至对市场有益。比如做市商在面临突然激增的交易量时,可能会由于暂时无法找到券源而形成”裸空”交易,但是SEC认为这样的裸空其实是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于是SEC出台了下例两条规则,条例203与条例204来明确裸空违规与否的界限. 条例203:券商必须在执行卖空抛出前书面记录可靠的券源。 条例204:券商必须在四日内购买类似的股票归还裸空抛出的股票,如果是裸空是做市商行为那么这一期限被延长至6日。 通过上述两条规则我们知道一般的通过券商交易的投资者是无法接触到裸空操作的,因为券商根据203条例,在找不到券源的情况下是不会帮你执行卖空操作的.笔者曾经在一家股票交易公司当交易员,所有的股票被分为”券源充足,券源紧张和暂无券源”,如果你要做空被列为”券源紧张”的这类股票你将要付出高一些的佣金,且你无法做空”无券源”的股票.而做市商的下单即使有可能构成裸空,204条款也为这样的情况套上了枷锁。 另外,在系统性风险释放,也就是股票价格快速下跌之时,正常的卖空也会成为股票加速下跌的重要推手,所以SEC在2010年出台了条例202,对上述情况做出了特别的约束。 条例202:如果当天的股票价格下跌超过了10%之后,在当天和下一个交易日所有的做空行为将被暂时禁止。 综上,通过美国股市相关的法规的设计来看,他们认为做空行为对于股市的危害主要分为两类:市场操纵(裸空等),和过度投机(快速下跌之后的杀跌做空盘)。而这两项问题同样存在在做多之中,回首中国股市,我们惊奇的发现这两项问题的确一直都是中国股市本身的顽疾,甚至可以说是不治之症,不管是利用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规则的不对等(T+0 VS T+1)通过市场操纵牟利,还是上市公司修饰财报配合资金操纵股价的行为,还是A股这样一个散户为主导的市场内一直存在的追涨杀跌,过度投机的行为都是当前我国股市需要直面的最根本问题。 作为单边做多的现货市场投资者来说,对做空方的敌对情绪是非常正常的,但是要成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你需要明白:做多做空的本质都是一买一卖,所以敌中有我,我中有你。也许你身边与你一起呐喊的做多兄弟明天就成为了杀跌的元凶,也许那些你脑海中邪恶且狰狞的空军转身就止损平仓买回成为你股价的抬轿者。要真正成为一个立于不败之处的投资者,还是应该从提高自我的投资修养开始,不管是尊重契约精神(也就是愿赌服输),还是从我做起避免追涨杀跌,而不是一味地在失败之后抱怨,这才是通向成功的康庄大道。 而从国家的角度上来说,股市犹如一个生态循环系统,根本的问题却不在多方或者空方的阵营问题,而是在于如何去不断改善同时存在于双方阵营中的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问题。这样才能减少估值和周期的极端波动,并且在不久的未来打造出一个符合国家大金融战略的”慢牛”股票市场。 本文作者柳逸捷,交易研究员,在美国资本市场有多年交易经验。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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