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资者因亚星化学多次虚假陈述受损,向法院提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亚星化学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2227元人民币。不料,亚星化学拒绝履行判决,并称“国企就是这样,不行就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投资者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近期亚星化学投资者王某遇到了糟心事,他期盼一年之久好不容易等来的胜诉判决,却因被告亚星化学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仍未拿到赔偿。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为2000余元,但亚星化学方面却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等赔偿金额。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亚星化学多次虚假陈述受损 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王某起诉亚星化学源于该公司存在多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在一年内被证监会予以两次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公告称因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6月19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因公司在2009年-2010年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予以50万元行政处罚。 然而让王某意想不到的是,在证监会第一次立案调查还未出结果时,亚星化学在2011年11月4日再次发布公告,又因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被山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2月8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在证监会第一次立案调查期间即2011年,亚星化学再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大股东亚星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仍未按规定予以披露,此外证监会还查出公司存在未披露相关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等虚假陈述行为,据此证监会对公司予以40万元行政处罚。 证券维权律师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正是基于证监会对亚星化学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王某委托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 据了解,除王某外,还有几十位亚星化学投资者同样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不过他们却没有王某那么幸运,法院并未支持他们的索赔请求。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济南中院认为,证监会的两次行政处罚并没有对亚星化学的虚假陈述在时间上进行划分,故此法院认定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是对亚星化学虚假陈述行为的概括处罚,系连续处罚,两者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相关投资者在证监会对亚星化学第一次立案调查后仍然买入该公司股票,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投资交易风险,不应归责于亚星化学公司。 据投资者王某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王某在亚星化学两次行政处罚认定的期间内即2009年、2010年、2011年均有买过亚星化学的股票,索赔损失共计19000元。依前所述,王某在第一次立案调查后即2011年仍买入股票造成的损失法院并未支持,但是在第一次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期间即2009年、2010年买入股票造成的损失却颇为罕见的被济南中院予以判决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亚星化学赔偿王某投资差额损失2227元人民币。 一审结束判赔2000元 公司称领导层不同意支付 王某表示,虽然其对法院仅支持2000余元损失的一审判决结果颇为不满,不过考虑到该案诉讼时间已耗费一年之久再加上损失总额不大,其放弃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并希望亚星化学能诚实守信,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尽早了结此案。 不过另王某万万想不到的是,亚星化学会拒绝履行判决。 许峰律师表示,其曾几次致电亚星化学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洽赔偿款支付事宜,但是亚星化学方面答复需要向领导请示后确定,近期许峰再次致电亚星化学,被亚星化学员工告知公司领导层并不同意支付赔偿款,同时表示“国企就是这样,不行就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亚星化学在其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条写到“......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制定本制度”,并称“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而在王某看来,上市公司亚星化学存在诸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在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拒不履行判决在后,亚星化学属于多次失信。王某对亚星化学的所作所为非常失望,并进一步表示,作为国有企业的公众公司,亚星化学已毫无诚信可言,将考虑向证监会反映此事。 许峰律师表示:“投资者能够在济南中院获得胜诉判决着实不易,既然上市公司连仅有的2000元都付不起,我们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待法院执行结果。”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亚星化学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2015年5月4日起停牌至今。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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