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晚间,上海物贸发布了一则《涉及诉讼公告》,引起投资者广泛关注,公告称公司于7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寄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海二中院已立案受理原告18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公告显示,上述18名原告要求上海物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6234430.75元人民币及2632.92元美元。而众原告索赔的依据是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物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上海物贸于2015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被罚后第一天就有股民起诉 长期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一定期间内购买了该上市公司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索赔。 据悉,上海物贸在6月13日发布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公告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有部分股民火速赶到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并于不久后成功被法院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股民除了上海物贸A股的股民外还包括物贸B股的投资者。 而上海物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要从2008年说起。上海证监局经过一年的调查后认定,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物贸在上述四年期间虚增利润合计超过2.66亿元。决定书同时显示,上海物贸曾向上海证监局提出申辩,认为对于上海燃料的上述违法行为,上海物贸并不知情且无违法主观故意。然而前述申辩并未被证监局采纳,上海证监局认为,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处罚两个月索赔金额超600万 事实上,上海物贸并非对上海燃料虚增资产、利润的事实全然不知情。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2年9月,包括时任董事长贺涛在内的多名上海物贸高管就已知悉了上海燃料巨额亏损的事实,然而上海物贸并没有主动将该信息及时如实披露。而是在四个月之后,于2013年1月26日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予以披露。 除此之外,上海物贸也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 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 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前已经代理若干投资者发起索赔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上海物贸虚假陈述给股民的损失非常大,其被处罚后不到两个月就被股民索赔超过600万元,相信后续还会有更多股民参与索赔诉讼。我们近期会再次向法院提交后一批投资者的索赔材料立案。” 许峰律师同时提醒上海物贸投资者,根据司法解释,参与此次索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需要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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