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对24个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后,沪深两个交易所继续出手,再次对10个证券账户采取措施。至此,已经有34个证券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8月3日《证券日报》). 异常交易账户存在盘中连续拉抬或打压权重股,尾盘大额集中抛售股票,扰乱市场交易秩序,造成投资者误读误判,跟随交易。正如证监会负责人所言,不排除有人故意引发市场恐慌性下跌,制造差价从中渔利。同时,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些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参与其中,频繁报撤单,少数账户委托撤单比超过80%,干扰正常价格信号。 何为程序化交易呢?目前,关于程序化交易国际学术界和产业界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程序化交易是美国在证券交易方式的一次重大的创新。传统交易方式下,一次交易中只买卖一种证券,而程序化交易则可以借助计算机系统在一次交易中同时买卖一揽子证券。根据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网站2013年8月份的最新规定,任何一笔同时买卖15只以上并且总市值超过100万美元股票的集中性交易都可以视为程序化交易。 对于中国来说,程序化交易是个舶来品,是从美国学来的。在国内,通常意义下的程序化交易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化网络系统,按照预先设置好交易模型和规则,在模型条件被触发的时候,由计算机瞬间完成组合交易指令,实现自动下单的一种新兴的电子化交易方式。也就是说,中国大陆资本市场对程序化交易的理解,不再如纽交所那样着重突出交易规模和集中性,而只强调交易模型和计算机程序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程序化证券交易在美国是伟大的金融创新,而到了中国竟然如证监会负责人所言:“在市场初步企稳但情绪较为敏感的情况下,一些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与程序化交易风险相叠加,严重影响市场稳定。”程序化交易助长投机交易、影响市场稳定的消极作用,容易带来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过于追逐短线趋势会加大市场波动,特别是市场异常波动如果与程序化交易形成循环反馈,将形成系统性风险。如果程序化交易手段用于操纵市场,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笔者坚决拥护监管部门和沪深、中金三个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账户、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稳定是第一位的,一切试图破坏市场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都应该受到应有监管和处罚。 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处罚和监管这些异常账户。深交所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能够具体点吗?异常交易中的连续拉抬或打压、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尾盘大额集中抛售股票、程序化交易推波助澜等几种,与正常交易的界限似乎很难划清楚,界定和定性难度较大。同时,包括国家队等救市队伍,近期常常在尾盘拉升银行、国企等指数大盘股,如何定性呢?是否也属于异常交易呢?对于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需要一把尺子丈量啊。再者,既是能够定性其为异常交易,那么,采取限制交易或者一定时期不让其买卖股票交易的做法也值得商榷。 能够在市场制造一点“风浪”的一些个人或机构账户以及程序化交易者,都是股票市场的“大户”,对行情走势的效率、流动性、交易活跃性、广泛性等都具有一定影响。一句话,对市场信息的充分性、交互性、撮合性等非常重要,关系到最终能否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股票交易价格。如果一刀切采取停止其买卖股票交易的办法,对市场的伤害非常之大。 目前是34家“大户”,也许未来还有很多,如果都采取限制交易,那么市场的流动性、活跃性将很快失去,必将出现交易量下降、市场异常低迷,把一个充满活力、效率、流动性的股市搞成一潭死水。 如何办呢?笔者认为,限制交易不如采取重罚措施。对于确实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处于高额罚金,跟踪其交易行为而不是限制其交易。继续交易异常,加倍高额罚款。同时,可以借鉴德国《高频交易法》的经验:对频繁报撤改单的行为,收取额外的费用。 在市场动荡期,对程序化交易行为可进行跟踪监管,提醒其不推波助澜交易,加剧和放大市场波动。一定要发挥程序化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的优势,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 这样就会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死穴。特别是“一管就死”,绝不能发生在股票市场。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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