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股票投资 >> 股票专家

曹中铭:对高管顶风减持必须严惩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5-08-20 16:42:24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曹中铭

来自深交所的高管持股数据显示,8月11日,荣盛发展董事鲍丽洁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公司2万股股份,减持均价为10.77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自家公司股份,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荣盛发展董事的此次减持,显然并不“简单”。


今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15)18号公告。根据该公告,从当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对于违规者,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6个月期满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自家股份将另行规定。从这个公告可看出,证监会并非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减持股份。


显然,荣盛发展董事鲍丽洁减持自家公司2万股股份正处于6个月的“窗口期”内,属于赤裸裸的顶风减持行为。不仅如此,公开资料显示,荣盛发展2015年中报的预披露时间为8月24日,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自家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也不得买卖其股权,荣盛发展董事减持发生在8月11日,同样处于禁止减持的“窗口期”,也意味着其减持股份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荣盛发展董事减持股份,同时违反了两项规定,其情节无疑是非常严重的。尽管上市公司方面解释称,鲍丽洁将股票账户交给其他人在操作,不小心卖出了股份,本人并无意愿卖股票。但即使不是其本人操作,其股份“被减持”却是不争的事实,也说明其违规是不争的事实。退一步讲,就算其减持股份数量不多,金额不大,却不影响其减持股份的“性质”,也不能改变其“窗口期”违规减持的事实。


A股6月15日至7月8日的暴跌,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目前仍在持续。而为了股市维稳,监管部门进行了强力救市,其措施之多、力度之大,即使在全球资本市场历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即使是时间步入8月份,A股市场仍然处于维稳的非常时期,整个市场人气低迷,投资者信心严重不足,稍有风吹草动,股市就会发生“化学反应”,因此,绝对不能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整个市场的利益于不顾。


因此,就算荣盛发展的董事违规减持股份没有引发其股价的波动,其也应该为之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上市公司和交易所对违规者的账户进行锁定,又能算是哪门子的处罚呢?监管部门所声称的“严肃处理”又在哪里?


毫无疑问,荣盛发展董事减持自家股份的行为,理应受到严惩,毕竟其属于顶风减持。如果此次违规减持不严肃处理,那么就不能保证今后不再出现违规减持现象的发生。而且,如果将来违规减持者受到了处罚,这对于他们来讲也是非常不公平的。而只有对此次违规减持进行严惩,既能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也能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与此同时,也将在市场上产生警示效果。


A股市场的违规成本低,一方面表现在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缺陷上,表现在监管部门罚不到位上,同样表现在其常常对违规者的“网开一面”上。而所谓的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一种口号而已,其形式大于实质,“内涵”大于“外延”。这既是A股市场的监管这殇,亦是监管之痛,而这一切最终却都由广大中小投资者来承担,这也是市场的另一种不公平。


责任编辑:陈智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