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前夕,中国收藏家协会书刊委员会副主任杨翔飞,向期货日报独家提供一套39份日本侵华期间日本政府发行的公债及株式会社发行的股票。别小看只有39份,其来历和分量非同一般。 20多年来,杨翔飞倾其所有从事抗日战争史料收藏,他收藏的很多资料就连国家档案馆都没有,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大型画册《罪证》等,绝大多数图片资料都是由其提供的。 在杨翔飞郑州的家中,他向期货日报记者拿出了陕西省图书馆革命委员会于1975年11月21日手写的文字,文字介绍了这批债券的来历。 手抄的原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送存日寇侵华期间发行的股票、公债劵样的通知》[(75)文物字第323号]写道:“寄去日寇侵华期间滥发的各种股票、公债样37种74份,请按我局(74)文物字第203号通知转述的周总理关于日寇军用钞票‘可留些票样,以便分存各图书馆,装订成册,教育后代’的指示,分别交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留存,以供进行阶级教育之用。” 《通知》下面一段文字还记载,这批39份日本债劵票样,由陕西省图书馆从陕西省文化局领回留存,供教育后代之用。 不知何因,这批票样流入民间,被杨翔飞发现并收藏。 经河南省博物院研究人员辨认,这批票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发行的株券(股票),分别由日产自动车、日立制作所、日本石油、中央土木、日本矿业、日本炭素化学、日产农林工业、日本海洋渔业、泰东日报、东亚兴产等株式会社发行,所有的股票都盖有株式会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 另一类是由日本政府发行的各种国库债券(公债)。“支那事变割引国库债券”(从1931年“九·一八”至1942年太平洋(601099,股吧)战争爆发,日本一直称此期间对中国的侵略行动为“事变”)、“大东亚战争割引国库债劵”(“大东亚战争”乃日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参战远东和太平洋战场的战争总称,涵括东亚、南洋的日中战争和太平洋战争)、“大东亚战争特别国库债券”等,上面印有军舰、飞机、坦克、大炮、枪、剑、战马等图案,并标有“大日本帝国政府”发行,印有当时大藏大臣字样及图章。即使不认字的人,不用看这些公债上面写的发行的目的、用途,也可知日本政府发行这些公债的目的就是筹集入侵这些国家的军费,制造各种武器。 还有一些公债,如“战时报国债券”、“貯蓄债券”、“支那事变贮蓄债券”等,是日本大藏省(财政部)以政府的名义,委托日本劝业银行(1971年和第一银行合并,改名为第一劝业银行)等发行的。债券上有关借款的用途,不用看文字,通过债券上的军舰、战机、大炮等图案一目了然,即为侵华和大东亚战争筹集军费,由大藏省调用。 B 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以战养战” 在国内,日本对华发动的经济战一直被忽视,研究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发行的公债、股票的人数极其有限。记者拿着这套日本债券,请教一些大学教授、博物院研究员、钱币博物馆研究员、期货交易所研究员、社科院研究员、银行研究员和金融学会、钱币公司等,均不能解答记者的疑惑和提出的问题。 经推荐,记者辗转找到了河北师范大学副校长、中国钱币学会学术委员戴建兵博士。戴建兵承担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课题,对“罪恶的战争之债——抗战时期日伪公债”政策研究、“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等研究,颇有建树。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前夕,戴建兵接受了期货日报记者的专访。 戴建兵看到杨翔飞收藏的这批日本债券,对期货日报记者大发感慨:希望期货日报把日本狡猾、狡诈的一面报道出来,从根子上揭露。这些公债、株劵(股票),是通过当时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日伪银行等渠道发行的。日本对于浩大战争经费的筹措,80%依赖公债。日本政府在中国沦陷区大发公债、日企在华大发股票,其祸心昭然若揭。 第一,将庞大的军费转嫁给中国,实现用中国人的钱打中国人的阴谋。“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沦陷,日本刻意将东北经营成为一个重要的军事供给和日本经济及物资的战略补给基地,疯狂扩军备战,为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做准备,形成国债、公司债的发行体系。 第二,开发、掠夺中国的国防战略资源。日本国小地窄,资源贫乏,无法满足和支撑持久的对外侵略战争所必需的资源和物资,因此依靠疯狂掠夺被占领国的战略物资和资源,实现侵华日军军需物资的完全自给。“以战养战”成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既定国策。从各种债券说明看,日本占领东北伊始,最急需的就是迅速开发与战争相关的各种资源。随着战争的扩大化、持久化,实现侵华日军的“现地取给”,强化“以战养战”方针,日本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掠取中国的资源。 1941年1月25日,日本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日军生活必需品及埋藏资源,要全部在中国沦陷区取得。1942年12月21日,日本御前会议制定的《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对华处理根本方针》规定:“当前对华经济施策,以增加获取完成战争所必需的物资为着眼点,以图重点开发取得占领区内紧急物资,并积极获取敌方物资。”特别是到了1944年至1945年,日本战时经济濒临枯竭,日本和日伪政权在华大量发行公债,日企大量发行股票,开发掠夺各种资源。 C 债券兼具欺诈性与隐性掠夺 日本债券发行有什么特点呢?戴建兵研究发现,日本债券的发行,具有欺诈性和隐性掠夺两大特点。 先说欺诈性。这些日本政府发行的公债、株式会社发行的股票,还款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有些时间更长,且许多采用抽签法分期偿还;多以高利率对购买者进行诱骗,年利率一般为4%—7%,有的甚至高达两位数。此外,就是利用人们的投机心理,用抽签给奖、公债与彩票结合等方式欺骗购买者,以达到加速其债劵发行、延期兑付或不付利息的目的。由于众多债券的发行多集中在战争后期,因此绝大多数未待偿还就因战争结束变成了废纸。 隐性掠夺是日本发行债券的最大特点。很多由企业发行的债券,明确写着收益由日本大藏省运用调配,尽管隐性,但大藏省还是将日本政府推到前台。如,“战时报国债券”、“貯蓄债券”、“支那事变贮蓄债券”等,是劝业银行等发行的。然而,其兑付说明,赤祼祼地将日本政府侵华行径,以最直白、最便捷、最节省的掠夺手段展现出来:此债券是根据《临时资金调整法》规定发行,债券卖出的收入金额,归“大藏省预金部运用”。日本发行的类似债劵,都具有强制购买性质,本质上与明火执仗的抢劫毫无二致。 D 日本债券给中国带来沉重灾难 那么,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在中国到底发行了多少公债?企业发行了多少股票?这些债券究竟给中国带来了什么后果?杨翔飞说,由于我国对日侵华期间所采用的经济侵略手段研究薄弱,迄今我们还不知道日本政府和企业在侵华战争中到底发行了多少债劵,从中国掠走了多少财富。 据日本浅田乔二所著的《1937~1945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一书披露,1939年至1945年,仅日本兴业银行(601166,股吧)经营的“在华日本事业债”就高达23.5亿元。据戴建兵组成的课题组对伪国民政府、伪中央储备银行、伪财政部等汪伪各部门及战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对日本和伪政权在中国发行公债进行的档案查阅统计,日本战后残留在中国的公债约471亿日元。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收缴过26亿日伪公债,准备向日本索赔,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实现。 戴建兵还做过“一笔尚未清算的战债”课题研究。研究表明,中日之间的经济战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战争过程,其惨烈程度绝不亚于你死我活的政治、军事斗争。日本对华经济战的总目标是“以战养战”,为达到这一目的,日本在侵华战争中不仅对中国的经济资源进行了赤裸裸的野蛮劫掠,而且利用经济手段和各种经济杠杆,隐性地搜刮中国人民的资财,公债政策就是其得力的工具之一。 日本通过发行债券搜刮来的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戴建兵说,政府公债资金回收工作,由大藏省管理,收来的钱基本上用于“国家特别财政”贷款上,“国家特别财政”指的是战争准备基金。大藏省通过搜刮被占领国百姓的钱财,再用于奴役这些被占领国百姓。日本企业在中国沦陷区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在中国沦陷区的产业“开发”,掠走了多少资源,是无法计算的。 戴建兵强调,日本通过对沦陷区人民敲骨吸髓的搜刮,从根本上损害了中国的国力与民力,并间接破坏了中国抗战后方与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增强了日本在战争中的经济实力,延迟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时间。同时巨额日伪公债的发行不仅在战时就引发了极其严重的通货膨胀,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日后中国经济的发展。日本战败后,中国人拿出巨款购买的日本债券,不仅没有获利,反而变得一无所有,给本已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更为沉重的打击。 E 日本欠下的债该不该还 那么,这批债券,事隔七八十年,能不能一笔勾销,这笔账该不该算、该不该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是一笔尚未清算的战债”,戴建兵说,这些日本政府和企业、银行等发行的债券,以铁的事实再次证明,无论从良心上、道义上还是责任上,日本政府、企业和银行,至今仍然欠中国人民一笔债。这些债券当年由日本政府、大藏省担保,如今日本国号未变,众多企业还在,现在应该由日本政府、大藏省和相关企业承担责任,承诺兑付。尤其是上面印着“支那事变”“战时报国债券”、“战争”等字样的债券,说明这是政府行为用于侵略战争的。按照国际法,因侵略战争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都应由侵略者承担,而其产生的后果不受任何保护。 对于戴建兵博士的说法,也有人持不同看法。 中国人民银行一位研究员指出,日本投降后,日本及日企在华各类财产等被没收了,况且这些企业不存在了,所以不存在清偿的问题。还有学者表示,这些债券早过了偿还时效,不可能再给兑换。还有专家认为,持有者杨翔飞不是原始债券购买人,发行额面值大的债券,均是记名式的,大多为日本株式会董事长和军官盖章、签名,日本企业和政府不可能兑换钱给杨翔飞。 而随着采访面的扩大,更多人在支持戴建兵的观点。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家峰认为,日本政府或相关公司仍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凡是由政府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债券,只要国家还存在就必须承担兑付的责任。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企业已经破产的话就不存在偿还的问题;如果企业仍然存在就应该偿还;如果该企业和其他企业合并或被收购,存续后的企业负有偿还义务。不记名的债券,现在持有人可以主张权利;记名债券,原持有人或其继承人可以主张权利。如果没有记载过期时间的,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发生诉讼,可以向日本当地法院起诉。如果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也可以向中国相关法院起诉。 国家抗战损失调查项目辽宁课题组成员王天平撰文指出,虽然《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承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索赔,但民间的损失和赔偿从来也没放弃。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发行的政府债券,均不包括在中国政府放弃的战争赔偿范围之内。正是没有受到战争的惩罚,日本战后经济才会发展如此之快,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尝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甜头,以至于军国主义重新抬头,对亚洲及周边国家构成威胁。可见,承担战争责任、赔偿受害者损失、接受战争惩罚对日本是非常有必要的。日本政府应该拿出诚意处理好战争遗留问题,这是对日本政府能否承担战争责任、国际义务和人类道义的检验,是对日本是否真正抛弃军国主义,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检验! (在采写这篇报道中,戴建兵先生在百忙之中提供了无私的帮助与指导,囿于知识所限,记者引用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中央银行档案资料汇编等研究数据,在此一并致谢。)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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