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晚,沪、深交易所和中金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三大交易所发布交易规则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在此之前中金所已经接连出台限制大单交易、提高保证金等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的措施,但是“熔断机制”的正式亮相,意味着卖空行为已经触及到监管层容忍的下限。 本人曾在几年前系统梳理过金融危机期间各国对于卖空行为的监管措施,今夜翻出箱底的文章瞅瞅,发现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相似一:在次贷危机中,恶意卖空,尤其是裸卖空被认为推动了市场泡沫的快速破裂。 相似二:危机中,发达市场的许多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了高杠杆、高风险的业务,这类股票具有高风险特性。 相似三:随着金融危机持续升温,主要欧美资本市场颁布“临时禁空令”延续并加强。 相似四:多数国家明确禁止裸卖空。一些风险厌恶型的国家,倾向于全面停止各类卖空业务。 总体来看,全球各国及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主要采取了六大措施, 1、禁止卖空或裸卖空 2、强化卖空申报,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3、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强制平仓、缩短交割期等方式完善了交割机制 4、实施熔断制度 5、实施报升制度 6、为防止过度监管增加了对做市、大宗交易、流动性提供等行为的豁免 其中,美国在重启“报升”或“熔断”两种制度之间徘徊,最后SEC还是放弃了“报升制度”。美国的熔断机制设计是当某只股票价格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10%时,将触发“价格检验”程序,之后的卖空行为将受到限制,只有当卖空价格高出全美市场最优出价时才允许继续卖空。从历史经验来看,美国的卖空禁令效果却并不如愿,仅产生股票短期正收益,其他国家及地区卖空禁令维持市场稳定和保护市场质量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国外学术界曾对这次卖空监管政策进行市场检验,发现市场质量更加恶化,具体体现在:被禁空股的流动性降低,股票交易量严重下降,股票价差增大,交易成本增加,对冲基金减少了市场参与,股票收益分布的不对称性增大、价格偏离基础价值的程度更大。此外,经纪人和基金等机构经纪业务巨大损失,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有形的手有所为有所不为,无形的手才能自由回旋。中国证监会及时应对当前市场问题,快速提出指数熔断机制,值得肯定,主要是为了控制系统性风险。建议监管层对金融危机期间各国卖空监管的其他重要措施加快研究,如加强卖空申报、对于提供流动性的卖空行为进行豁免,有备无患,择时而动,力求有效果的卖空监管。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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