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热议“保险丝”指数熔断机制 本周一,上证所、深交所、中金所联合发布《关于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三大交易所的征求意见稿,在保留A股市场个股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拟增加指数熔断制度的安排。由于熔断机制本身目的在于短期市场价格较大变化后,为投资者短期过度高亢或恐慌的情绪提供冷静期,因此三大交易所实行联合熔断,选取跨上海、深圳市场,市场认同度较高、代表性较强、市值整体覆盖较大且为IF指数期货标的的沪深300指数作为熔断基准指数。 征求意见稿显示,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其中,两档阈值分别为5%、7%。当沪深300指数触及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触及7%熔断值时,暂停交易至收市。 熔断机制本身是舶来物,起源于美国市场。美国市场经历了1987年股灾,当年10月19日,道琼斯指数一日急促暴跌22.6%。随后,证券与期货监管部门开始了反思,并于一年后出台了熔断机制。我国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并推进的指数熔断机制,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在A股市场经历了历史上短期内罕见的急促下跌后对证券监管业务进行的反思与改进。 拟在A股市场引进熔断机制难免会引起部分投资者一定程度的质疑。历史实践表明,美国市场创造出熔断制度在历史中确实利于维护市场稳定。自1988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启动熔断机制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美国股市没有再发生大规模股灾。然而,A股与美股的最大不同在于,本身已经存在涨跌幅限制,是否还必要再实施熔断? 由于一般A股市场个股(除st等)目前采取10%的涨跌停,那么股票指数涨跌幅度也就限定在不超过10%。以沪深300指数为例,当日涨跌幅最高不会超过10%。若遇成份股分红或成份股停牌,则指数的最大涨跌幅会更低。虽然熔断机制与个股涨跌幅限制均是证券市场价格限制制度,但并非完全一致,两者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涨跌停制度仅仅只是对最高或最低报价的限制,并非限制交易,若买卖双方报价一致依然可以在涨停跌停价位成交,市场依然可以有成交量。熔断机制是暂停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绝对充足的思考时间。一般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具有追涨杀跌的心态,若遇到短期内非理性的上涨或下跌极易造成买在高位而抛在低位的情形。虽然涨跌停制度可以减少价格非理性波动,但并不能绝对规避非理性交易的冲动,通过熔断机制可以让投资者更冷静面对市场短期价格的剧烈波动。 其次,涨跌停板制度更多是针对个股价格过度波动的保护,熔断机制是对整体市场而设计的。一般情况下,个别股票价格的短期快速变化并不会对整体市场产生过大影响,个股的价格变化更多由于上司公司自身业绩状况而定,单只股票在指数中占比相对有限,因此难对整体市场系统性产生明显影响。然而,在股疯或股灾阶段,市场情绪往往过度疯狂或悲观。个股价格的快速变化,就有可能会对神经紧绷的整体市场产生影响。今年6月市场的快速下跌,一部分原因就是遭遇股票的连环抛压。因此,熔断机制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整体市场暂停交易,使得市场有时间理性选择。 最后,意见稿中的阈值设定,并非简单理解为熔断机制将涨跌停幅度调为7%。触及7%熔断值时,暂停交易至收市,是针对沪深300指数而言。一般A股(除st等)的实际交易依然为10%。因此,若沪深300指数为触及熔断阈值,对正常的市场交易不会存在影响。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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