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产品溯源 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信托在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现代信托制度才在美国乃至世界各地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美国目前是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转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值。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投融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中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情使得信托业基础薄弱更无力发展,中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源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诞生了。这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二、信托业务综述及现状 1. 信托业务综述 现代信托业务已经形成了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资金持有者将资金委托给可信任的人和机构进行管理,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方则收取一定的资金管理费用。信托业务的成立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必须有包括委托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三方信托关系人;二是必须有信托关系人共同订立的信托合同;三是信托的财产或资金必须是确属委托人所有。 信托业务以信托目的来划分,主要分为委托和代理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管理和有利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的种类从标的物及运作模式来划分有很多种类,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狭义的信托产品通常是指资金信托,即以产品形式发售,面向不定向的资金持有者,通过投资实业如房地产、基础建设、工商企业等,投资于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等资本市场获取收益率,达到委托人资产增值的目的。在投资方式上,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为预计收益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一般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其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由于其收益稳定且风险小,受到了广大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近年来信托产品市场在巨大的流动性和日益旺盛的投资需求背景下蓬勃发展,如表1所示数据,2008年全年,我国发行不同委托期的信托产品共计3009款,2009年截至9月总发行数量也达到了1167款。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证券市场仍处于相对低位,市场弱势格局仍没有改变,以证券市场及衍生品市场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表现不佳,但今年发行委托期较长的信托产品比例有所上升。今年前9个月发行的两年以上期限的信托产品已接近2008年全年的2.5倍,与此同时,短委托期的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大幅缩水,这也反映了大众对市场依然保持观望和等待的态度。在整体投资环境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信托产品表现较之于其他单一投资市场理财产品而言具有稳定优势。 表1 按期限分信托产品发行数量 2. 期货CTA信托发行适用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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