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讯,过去数月被严格监管的程序化交易即将迎来部门法规。证监会近期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和期货交易所与证监会联合行动,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近期,管理层已经开始关注程序化交易在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方面的消极影响。进入9月后,各证券期货交易所陆续发布有关强化程序化交易管理的相关举措。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9月2日宣布,自9月7日起对股指期货实施更严格管控,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自9月22日收盘结算时起,对镍、白银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恢复收取当日平今仓交易手续费;郑州商品交易所9月24日发布通知,自10月8日起,对甲醇、菜粕期货品种恢复收取平今仓手续费。 从密集发布的通知可以看出,商品期货交易所也已着手抑制市场的过分投机,对套利、程序化交易行为也加强了监管。近期《征求意见稿》可以被视为对前期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升华,重点在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指令审核、异常交易定义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时间,市场惊呼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已被视为洪水猛兽,在严厉的监管之下将面临无法生存的境地。 事实上,程序化交易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就像细菌对于环境、人类和所有生物一样,既有用处又有危害。一些有害菌成为病原体,导致破伤风、伤寒、肺炎、梅毒、霍乱和肺结核等疾病的发生。但有益菌则完全不同,可以与酵母菌及其他种类的真菌一起用于发酵食物,制成奶酪、泡菜、酱油、醋、酒等食品。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管理层如何监管和投资者如何利用程序化交易。近年来,随着T+0 交易方式的商品期货、股指期货以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推出,程序化交易已经被广泛运用,并且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 2010年4月16日,我国首个金融期货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5年之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15年4月16日推出上证50股指期货以及中证500股指期货,很大程度上扩充了避险交易的工具种类。经过5年多的发展,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成交金额由2010年的82.14万亿元猛涨至2015年前9个月的340.69万亿元。 股指期货与ETF规模的飞速扩张与程序化交易的发展密不可分,股指期货每单成交金额高达几十万元,如果没有包括通过程序化交易方式参与的投机者,那么对于套期保值和套利的投资而言,成交将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市场交易的平顺度难以提升、价值发现功能无法充分展现。 当然,程序化交易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对市场产生负面的影响。目前,最直接的风险来自于硬件损坏和软件错误,光大证券“8·16”事件就属此类风险的代表。随着程序化交易的广泛应用,将有多种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如指数反馈和交易量反馈。这些反馈的强度受多个因素影响,如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水平、杠杆率及市场参与者的差异程度。例如市场参与者不够多元化将导致较强的交投行为一致性,从而放大反馈的强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刚刚起步。考虑到程序化交易可能在价格发现、市场效率等方面具有正面意义,完全禁止程序化交易并不是最明智的做法。监管层可以参考成熟市场、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从而在发展程序化交易和控制系统性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建立申报核查制度、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建立指令审核制度、实施差异化收费、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加强监察执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与欧美市场现有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只是提及程序化交易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及时公告,并未涉及取消交易的。而美国金融市场规定,当交易执行结果存在价格、数量、交易单位等明显错误时,在交易双方均申请或交易所裁定下,可以撤销相关交易。 现有《证券法》第五章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但光大证券“8·16”事件以及“3·27国债”事件表明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对类似“明显错误执行”条款的需求。 这次对于程序化交易的征求意见将截至11月8日,考虑到正式规定的公布和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对于程序化交易的正式规定预计在2016年才可能实施。市场则期待在正式规定出台后,对于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目前过于苛刻的监管要求能够有所松动。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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