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上,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事例越来越多,本不值得奇怪。不过,科林环保被其小股东起诉至法院,却有点特别。原因在于,在中国证监会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置条件下,其一位小股东以“虚假陈述”将其告上法庭,而该案在今年9月份获得南京市中院受理。 据媒体报道,原告小股东于2013年11月27日购买科林环保400股,后得到配股80股,其后卖出所持有的480股股票后,共产生亏损3179.61元。原告认为,经过专业人士分析后,科林环保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11年~2013年年报相关信息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于是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该案虽然案值不大,但却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只有一位原告,并且还是一位小股民。二是涉及金额不大,只有区区3000余元,但其意义却不同。三是按照惯例,以往股东因虚假陈述起诉上市公司需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科林环保并未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更没有所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原告小股东的起诉,不仅开启了中小股民主动监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将开启法院直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先例。 科林环保与原告小股东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无论其最终的结果如何,其意义都将是巨大的。如果法院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那么即使没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亦将承担对于原告小股东的赔偿责任。即使原告小股东败诉,由于南京中院的受理,也必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标本”式的参考作用。 这是A股市场的又一小股东的维权案例,其意义显然已经突破了案例本身。而对于股市投资者的维权而言,目前除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投资者尚拥有维权的渠道与手段外,在其他方面因利益受损维权成功的还非常罕见。 但值得关注的是,9月30日上海中院对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一审宣判,也算是开创了该类案件的先河。此次审理涉及维权的投资者共有8名,其中6名胜诉,2名诉讼请求被驳回,获赔金额将近30万元。上海相关法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进行相关ETF及其成分股、期指的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光大证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上海法院的一审判决,意味着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除了要遭受行政处罚外,还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此前却是没有过的。由于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光大证券虽然表示将提起诉讼,但要实现“咸鱼翻身”却并非易事。因此,光大证券履行赔偿责任似乎已经“被注定”,那么其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立案受理、审理等都将提供借鉴作用。 除了上述科林环保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分别开创了先河外,笔者以为,在投资者维权问题上,我们还需要开创更多的先河。比如,操纵股价的案件,即使违规者被曝光,但往往也是监管部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而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要一同埋单;再如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也常常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然而中小投资者却无法进行维权。如果操纵股价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也要赔偿因其违规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责任,如果这些都能开创先河的话,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没有变成一句空话,我们的股市才真正会迎来希望。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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