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此调整将自2015年 11月23日起实施。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决定了客户融资买入交易的杠杆率。例如,当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时,客户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200万元买入证券,该笔融资交易的杠杆率为2倍。而当融资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时,客户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100万元买入证券,此时融资交易的杠杆率为1倍。 近期,随着市场回暖,融资规模和交易额再次快速上升,部分客户追涨行为明显,融资买入涨幅高、市盈率高等高风险股票金额较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必要实施逆周期调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适当降低杠杆水平,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调整仅限于新开融资合约,调整后的《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调整前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资者不需要因此次调整追加保证金或平仓,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办理展期。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对此表示,近期股票市场回暖,融资交易额快速上升,截至本月10日市场融资余额1.14万亿元,与9月30日最低值相比增长26%;融资融券交易量10月日均达到1020亿元,环比增速明显;11月以来日均融资额1375亿元,环比增长35%,11月9日两融交易额占市场日均成交的比重达到14.2%。 张晓军表示,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降低新开仓合约杠杆水平,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附: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本次修改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 日期: 2015-11-13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5条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为: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顺利平稳运行。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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