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祸从口出”,继中科招商因董事长单祥双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未公告的信息被施以警告后,另一家知名私募上海宝银也因信批违规被罚。 11月17日晚,新华百货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收到证监系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海宝银在非指定信披媒体发布公开信,不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崔军是沪上知名私募大佬,于年内五度疯狂举牌新华百货,目前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股权投资两家公司的基金总计持有新华百货股份比例29.33%,与第一大股东物美控股30.93%的比例只有略微差距。 从持股比例上看,崔军对物美控股的控制权形成威胁,其本人也毫不掩饰对上市公司的“野心”,而招致此番受罚。 直接导火索是上海宝银在今年6月2日于网络发布的《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向新华百货提出五项议案,分别是新华百货同上海宝银共同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该基金公司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要求新华百货持续高送转,包括承诺2015年半年报至2016年年报期,进行4次10转20的分配;收购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将其注入上基金管理公司;要求掌握负责公司投资业务,要求得到董事会的两个席位,上海宝银的董事长崔军为其中人选之一,同时要求崔军担任新华百货副董事长和投资部总经理两个职位。 此公开信一经发布引发了轩然大波,上市公司当天接到上交所问询函并于次日起紧急停牌,随后发布澄清公告,直指上海宝银并未通过合规程序提出议案。 最终,监管认定以上议案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将召开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和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规定,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对此,网易财经致电崔军,其首度回应信批违规受罚事宜,表示认可监管的判定,“股东信批必须在指定渠道公告,我们(当时)不太清楚,不太了解,只是作为股东想提出一个倡议,当时认为问题不大,但是证监会这样认定,我们以后会注意信批的规范。可能也是因为我们持股太多了,近30%,所以对股价有一定的影响。” 除此以外,有媒体质疑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资料,崔军并无基金从业资格”,对此崔军则表示,“并非要求人人具备资质,我公司有基金牌照,公司员工有从业资格就行”,他甚至坦言,作为实盘操作者,没有考取相关资格不奇怪,“巴菲特也可能没有从业资格”,他调侃道。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海宝银信批违规的背后,是崔军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围绕股权的争夺。 在6月份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上海宝银称其将提案在互联网上公开是由于向公司提交提案后“新华百货未给予我方任何的回复”,随后,尽管新华百货接收了提案,也将上述五项提议悉数拒绝,对此,崔军也不甘示弱,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除了设立投资公司等提议外,还以 “董事不能胜任董事职务”为由罢免正在履职的6位董事,同时提名包括崔军本人在内的4位候选人进驻董事会。 目前,新华百货董事会尚以”需要一定时间审慎、全面评估以上事项对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造成的潜在不利重大影响以后,确定最终意见“而尚无进展,网易财经追问崔军,其以”一切还是以公告为准,否则又信批违规了”为由拒绝透露。 责任编辑:韩奕舒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