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股票投资 >> 股票专家

郭施亮:IPO新规会给股民带来实在好处吗?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5-11-20 11:14:23 来源:郭施亮博客 作者:郭施亮

据了解,首批10家企业有望在今年11月20日左右刊登招股意向书,而随着首批企业即将发行上市,也将正式拉开A股市场新一轮的IPO序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批IPO,乃至年内的IPO,仍将会沿用老规则进行新股发行。至此,在新股发行的“老模式”之下,实则也将会给A股市场的存量资金起到一定的分流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就在市场纷纷热议IPO重启的话题之际,新IPO征求意见稿细节也陆续出炉,由此也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


事实上,对于此轮IPO新规而言,给市场带来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取消预缴款的申购机制。换言之,在未来的时间里,投资者无需在打新的过程中进行实缴资金,并且可以在其中签之后再进行缴款。对此,随着未来IPO新规的落地,实则也将会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的资金利用率,并有效减轻了未来新股发行对市场存量资金的分流冲击。或许,从某种程度上看,此轮IPO新规会给股民带来一定的好处。


但是,从另一种角度来分析,随着预缴款机制的取消,在未来新股发行冻结资金显著降低的同时,实则也将会大幅降低投资者的中签率。或许,对于未来普通的投资者而言,要想在市场中实现中签新股的难度,也可谓是难于上青天了。


与此同时,对于此轮IPO新规,除了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中签的概率之外,还可能会对在申购新股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处罚警示。


具体而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中签的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即T+2日16:00时之前,仍未在其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则意味着其不足部分已经视作为放弃认购。此外,对于中签后一年3次出现缴款额不足的,将会纳入打新黑名单。


从本质上看,虽然此轮IPO新规还有部分尚待完善的地方,且不能完全满足多数股民的诉求,但是从整体上看,还是有其进步的一面。


首先,通过此轮IPO新规,或将会有效改变了以往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大抽血的丑陋形象。


不可否认,虽然期间IPO发行依旧会对市场存量资金构成一些影响,但其对市场的抽血冲击已经大不如前了。显然,在打新规则修改之后,未来新股发行的抽血影响也将会大大降低,整体利多于市场的走势,这也是给股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之一。


再者,在IPO市值配售打新方式得到修改的影响之下,因市值配售的存在,实则也将会激发投资者加大对蓝筹股的配置比例。


根据相关规则,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确定。由此一来,在打新新规则之下,欲要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也不得不提升自身的市值配售,但因考虑到股票的差价风险,或却会让未来更多的投资者选择蓝筹股进行配置,以减少新股申购过程中的股票差价损失。


正如上文所述,即使在IPO新规之下,IPO的重启乃至未来注册制的全面铺开,也会或多或少起到分流部分市场存量资金的影响。因此,对于未来的市场而言,修复市场的融资功能尚且重要,但在融资功能得以修复的同时,还必须要控制好IPO的发行节奏以及发行规模,让市场的融资与投资功能能够得到均衡性的发展。由此一来,才能够会让中国股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责任编辑:陈智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