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焦作万方公告接到法院传票,其与大股东西藏吉奥高“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案开庭审理时间由12月24日变更为12月18日。这场因业绩承诺无法兑现导致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互诉,很快将有一个明确司法判决结果。 对于判决的可能结果,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玺向记者表示:“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因相关资产业绩承诺不兑现而产生的纠纷主要为合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纠纷,业绩承诺代表着双方契约,一旦触发违约补偿,上市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承诺主体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权益并过户股权。但如 有证据能够认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亦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由伙伴到“仇敌” 相比今日互相仇视,焦作万方与西藏吉奥高曾经也是联手合作的伙伴。去年8月,焦作万方以约17亿元现金购买西藏吉奥高旗下万吉能源100%股权,同时约定 由西藏吉奥高溢价受让其2.06亿股股票(总价款为16.52亿元)。随后一个月,西藏吉奥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部分股票,成为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 在焦作万方购并万吉能源时,西藏吉奥高承诺万吉能源在2014年至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分别都不低于3000万元、3.5亿元、5亿元及8.2亿元,并以其所持公司股份为万吉能源的业绩承诺提供担保。 根据协议,在业绩承诺期内,万吉能源经专项审计确认的截至任意一个年度业绩考核期满,全部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低于对应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的50%,或 全部实际实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之和低于对应的年度承诺净现金之和的50%,则公司有权在两个月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西藏吉奥高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股份 及标的股份所派生的股份,西藏吉奥高已获分派的本公司全部现金分红亦应全额返还。如净利润和现金流达到承诺的50%以上但未达到目标,由吉奥高以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该协议履行在今年遇到了一个坎。据焦作万方半年报,万吉能源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47.61万元。最近的公告称,西藏吉奥高提出,协议签署后的客观情况与双 方订立该协议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油价大幅下跌,万吉能源生产经营深受影响,导致承诺的利润额已经确定无法实现。因此,今年11月上旬,西藏吉奥高 起诉请求解除与焦作万方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在西藏吉奥高发起诉讼一个星期后,焦作万方对西藏吉奥高做了反诉,要求吉奥高返还公司为收购万吉能源股权支付的转让款,返还该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由吉奥高承担诉讼费。 中小股东利益亟需保证 西藏吉奥高已经无意做焦作万方大股东,而是希望顺利脱身;焦作万方则是要当初的转让价款。整体上双方需要理顺的焦点只是价格,方向上并没有什么差异。 因此有投资者质疑,焦作万方与西藏吉奥高结合与分手疑似“内外勾结,制造假收购,在熊市中制造题材,造成股价暴涨从而获取暴利。焦作万方回应称:“合同履 行至今,由于主客观多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这是广大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公司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我们只能正视现 实,积极应对,防控风险,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投资者的疑问还包括,1元回购西藏吉奥高持有股份有风险,取消合同就没有风险吗?实际上,西藏吉奥高持有的股份当前市值约15亿元。焦作万方的回应是: “两种方案均存在风险,只是风险大小问题。现反诉措施与履行合同相比,解除合同后,不仅能化解履行合同的风险,同时还能使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优化公司 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应对目前宏观经济形势低迷、铝行业大面积亏损的局面。” 问题是,因看好这次资产重组以及交易对手做出业绩承诺而投资焦作万方的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从这个交易中获益,甚至是遭受损失。 于玺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文件后,可以公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准备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 偿。” 他指出,对业绩承诺约定随意以及履行不能均体现了在重大资产重组磋商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缺乏契约意识。从法规监管方面,证监会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办法》针对业绩承诺作出更严格的监管。“证监会已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 度,其中第一条第二项应删除后半段‘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表述,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进行社会公众 股股东表决。” 责任编辑:陈智超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