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正式注册中港互认基金,首批获批基金名单出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表示,今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正式注册了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和4只内地互认基金,下一步将继续正常注册其他互认基金产品。 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为:恒生中国H股指数在基金、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类型分别为股票指数型、股票型、债券型。 首批4只内地互认基金是:华夏回报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资金、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有关税收政策,政策自12月18日起执行: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针对内地个人投资者——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针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中国基金互认是继沪港通之后,大陆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又一个重要通道。今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发文,放行已筹备多年的中港基金互认计划,并宣布自7月1日起接受基金申请。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供收到并受理17只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注册申请,香港证监会共受理超过30只内地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 彭博社17日援引消息人士称,中国证监会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要求部分基金提交更多材料,因此并非所有申请基金都获得了批准。 根据《暂行规定》,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同时,首批北上的3只香港互认基金截至9月底的资产规模为166亿元人民币,4只南下的内地互认基金产品截至同期的资产规模为173亿元,按照两地互认基金在客地销售规模不得超过注册地的基金资产规模的规定,两地最大可销售规模基本持平,可保证资金进出基本平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内地投资者若要购买香港互认基金,需要单独开立账户。按照现有要求,申请互认注册申请的基金须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因此新设基金不可申请在两地同时发售。 腾讯财经援引奕丰香港大中华区域董事张启华的预计,获得资格的基金,约需两个月时间筹备,最快明年2月即可上架销售。 附件:中国财政部《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五、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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