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保险】保监会发文重点规范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不会对险资举牌行为有重大限制 保监会今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规定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其行为。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重点信息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其规定同时适用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此规定并未禁止举牌行为,也没有限制举牌行为,只要举牌满足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个股不超过上季末末总资产的10%(蓝筹),总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投蓝筹可为40%),则符合规定。另外偿付能力的红线也未变,暂时对高现金价值的产品未加限制(寿险中的万能险与财产险中的投资型理财险),让一切交易市场化,但注重实时的监管仍是主要目的。我们认为近期的举牌事件并未违反保监会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种激进投资方式,只要偿付能力达标,资本雄厚,不出现兑付危机与流动性风险,这种交易方式并未有何不妥。其最大的风险仍然是在杠杆上,假如股票市场低迷,会导致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兑付压力,如果严重(如今年股灾)甚至会波及保险公司净资产的大幅受损,极端情况会导致净资产为负值。为避免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保监会的及时干预与叫停将会对于险资运用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责任编辑:黄荣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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