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2日下午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的二审稿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做了许多修改,很多要点把握到位,也与当下教育实践和我国国情相吻合,总体上赞成当前的二审稿。 本次修法焦点为民办学枚的分类管理。这次教育三法的修改是一个一揽子修改, 关键点是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草案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草案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次修法把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教育机构,目的是为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这里一方面是要更好地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原先对民办学校的定位和定性上存在一种混淆,既认为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同时又允许取得合理回报,这样有关方面在落实给予民办学校扶持政策的时候,担心优惠措施通过“合理回报”流到民办学校之外。通过这次的分类改革就是要更好地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学校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这是“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表述,就是通过允许营利性学校的举办来更多的吸引民间资本来提供教育服务。 教育资产上市限制政策解除。通过此次修法,教育资产登陆A股市场的路径已然清晰。A股将很快向教育培训行业开放,一大批符合要求的教育机构或将群体性上市,大量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教育概念股回归A股将是趋势,教育很快会形成一个全新的高热度板块,而且将持续多年。另外,许多上市公司或将通过收购教育公司来实现战略转型,这将成为未来数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热点。 教育行业变革在即,可提前布局。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倍受诟病的“中国教育”问题,通过“商业化”、“市场化”方式,正大踏步地向纵深处发展, 前景光明透亮。此番教育法律的修订掀开了中国教育历史的新篇章,或将掀起新的一波教育主题投资热潮,建议关注受益标的全通教育、拓维信息、银润投资、洪涛股份、 中国高科。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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