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门p双向报价调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制度以那斯达克市场(NASDAQ)最为著名和完善。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脊记注册后才能成为那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那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做中(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民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那斯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显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为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来自具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南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全美证券商协会规定。做市商的买卖价差不能超过全美证券商协会定期决定和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并从1997年起引人投资者报价机制,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做市商制度的价格形成机制 按价格形成机制可将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分为做市商制和竞价制。在一个典型的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双向报价),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交易,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进行交易。 一般而言,这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交易机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所有投资者的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帐户买进卖出,投资者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做市商的报价往往受交易规则所约束),而公众投资者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做市商制也被称为报价驱动制;做市商就某只或某几只特定的证券坐市,对该类证券给出双向报价,接受客户的订单。做市商有义务维持其所做市证券的交易活跃和价格稳定性。做市商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收取佣金,而是通过买卖价差来赚取利润。 在做市商市场,同时存在两种市场价格:买入价和卖出价,两者之差就是做市商的成本和利润来源。做市商在承担了提供即时性报价交易的责任后,就面临着一般证券经纪商所没有的成本:存货成本和不对称信息成本。 做市商在按自己的报价买卖证券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库存头寸,由此也就面临着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引致的库存头寸价值变动风险。信息不对称成本产生的原因是一些投资者对某一证券的内在价值比做市商知道更多的信息,因此对于做市商来说,与这些知情者交易时将处于不利地位。 由于做市商无法区分知情者与不知情者,他们将被迫从事这些带来损失的交易。对此的补偿就是扩大买卖价差。降低买卖价差的途径是加强监管,促使做市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使得做市商的买卖价差应该只是弥补其提供即时性服务的成本和风险补偿,而不会获得不合理的垄断利润,也不具备操纵价格的能力,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做市商才能区分于通常意义上的“庄家”。 做市商作为市场的核心和组织者,其主要责任是提高连续的双向报价,随时准备成为公众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从而为市场提供了即时流动性。同时,做市商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分析报告和促销活动使得投资者认识其所经营的股票,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高了投资者参与市场的兴趣,增强了流动性。做市商强大的吸纳能力,能够对冲现有价位的大买(卖)盘的压力,给市场提供了竞价市场所无法企及的深度,维护了价格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做市商对特定证券的持仓做市,也使得价格操纵者有所顾忌,抑制股价操纵行为。做市商的买卖价差同时也是投资者付出的成本。因此,有人认为,做市商市场相对竞价市场而言,不是公平的市场,投资者被迫负担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买卖价差)。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以这样解释,价差是做市商提供即时性报价交易服务和风险承担的合理报酬。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的寡头垄断地位使他们存在极少发布信息的动机,以拉大价差牟利,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因此从理论分析看,做市商市场的信息透明性低于竞价市场,竞价交易对价格揭示更有深度。但从另一角度看,做市商拥有丰富的信息和强大的研究预测能力,在长期利益和其它做市商的压力下,报价反而会比较接近股票的真实价格。 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各有优缺点,但它们作为两种基本的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是互补而不是排他的,分别适用于具有不同特质的市场。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上市标准较高的证券市场多以竞价方式形成价格。而在上市标准较低、以高风险的中小创业企业为上市目标的二板市场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因为在这类市场的上市证券规模较小、投资风险高、交易不活跃,需要做市商来发现价格、提供流动性和承担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两种制度在其各自的发展过程中,正在不断吸取对方的优点而逐步走向融合。事实上,近年来,各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多元化的改革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和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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