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新华百货发布《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调整相关议案最终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调整定向增发方案获得通过。方案实施后,物美控股持股比例将增至41.78%,夺回第一大股东地位。 在此之前,原控股股东物美控股与通过连续举牌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上海宝银系(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对新华百货的股权之争备受市场关注。 新华百货还公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因收购报告书未披露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而被宁夏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限制投票权的上海宝银系,在完成整改后被解除限制,兴庆区法院也解除了其股票涉讼表决权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从不出席新华百货股东大会的宝银系掌门人崔军现身会场。 新华百货董事长曲奎表示,此次调整是基于原方案基础上做的调整,原来欢迎宝银参加非公开发行,但因宝银自身原因不再适合参与非公开发行,例如涉及短线交易,并且宝银违约在二级市场增持到32%,违反了双方已签订的认购协议相关条款,同时导致上市公司继续非公开发行会因股权结构变化丧失上市地位,故不得不对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新华百货发布的提示公告,2015年4月份,宝银系7次触及5%的举牌红线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而是在第7次达到5%后才进行公告。到达5%后,宝银系旗下基金有双向买卖行为,如果认定二者在4月份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这些交易将构成短线交易。 新华百货认为宝银系通过控制账户同时买卖公司股票,形成对敲交易,总量超过600万股,其中在2015年4月的8日、9日、13日、14日交易量超过当日成交量的10%以上,构成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界定的操纵股价违法行为,并存在失信、违规增减持行为,因此于2016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宝银系在2015年6月2日后买入的4963.9万股股份属无效民事行为,对其不享有股东资格,已获法院受理。 责任编辑:陈智超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