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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牛市未来谣言起 鼓吹朦胧利好应重罚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3-22 08:47:34 来源:熊锦秋博客 作者: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3起典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张某凭空杜撰了“刘士余:注册制不适应社会主义中国国情”的虚假信息,证监会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查证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其他责任主体,严肃追责。笔者认为,广大投资者要引以为戒,不传谣不信谣,同时监管部门也要防范上市公司“制造”利好信息、鼓吹垃圾股题材股泡沫的行为。


在证券市场传播谣言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投资者对此要高度重视。《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其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行为人只要涉嫌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情形的,都可能以该罪被立案追诉。


当前股市处于回暖反弹阶段,股吧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朦胧利好消息也开始传播,这其中有些可能是虚假信息,监管部门当然要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然而,最值得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是,有些上市公司可能趁此大好机会,再次制造“介入时髦行业、重组并购”等利好消息,以鼓吹股价泡沫;但这其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投资或并购运作最终可能不了了之,只是上市公司利用自己信息发布的主体地位、借机制造利好消息刺激股价的应景之作,这更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痛定思痛,去年股市的异常波动,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一些中小个股价格暴涨,股价甚至有上不封顶之势,泡沫过度膨胀之后轰然破裂。正如刘士余在记者招待会上所指出的,去年中国的A股确实经历了一场罕见的异常波动,俗话说,山有多高,谷有多深,泡沫怎么吹起来的,就会怎么破灭;这等于是对去年股市异常波动的基本定性,说白了就是一个泡沫滋长与破裂过程。既然管理层也认为去年股价飙涨是吹泡沫,而泡沫破裂对投资者、对国家都贻害无穷,泡沫吹的越大,其对社会对投资者的危害越大,那么就应尽量防止过度泡沫、这其中主要是垃圾股题材股股价泡沫,否则又将孕育一场新的危机。


目前对上市公司上述发布半真半假利好信息的行为,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打击措施。监管层或许很难将其认定为虚假陈述,因为各个行业的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上市公司的投资运作也因此可以瞬息万变,这是它的权利,上市公司当初说投资某项目几个亿、最后又不投了,可以找到很多理由解释。至于要追究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更是难比登天,《刑法》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这个定义或难涵盖上述涉嫌违规行为。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信息披露的“度”的问题,也就是事情进展到什么程度才应披露?由于担心信息披露滞后造成内幕交易等问题,目前信息披露制度或许处于矫枉过正阶段,试图让上市公司将所有萌芽阶段的重大信息都予以披露,但这就可能给一些上市公司制造利好、违规披露创造了条件。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投资、重组并购等运作必须在有一定实质进展之后才应披露,不能八字没有一撇就急于披露。从理论上讲,这些资本运作未必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有多大提升,二级市场的股价因此类题材暴涨,多数是盲目投机甚至是市场操纵的结果,对此监管部门应严打题材信息类市场操纵,而非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挖地三尺式重大信息披露。


其次是要适度收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需经交易所事前审核。目前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被纳入直通车范围,笔者建议直通车制度仅对上年信息披露治理为A类公司才适用。至于适用直通车的公告类别,目前沪深直通车范围基本没有列入资产重组,这是很正确的,但“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等公告类别均属适用直通车范围,建议进一步收缩直通车适用的公告类别,防止上市公司自制自发利好消息。


其三是要对上市公司制造利好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刑法》,新设“上市公司披露不实信息罪”,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要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打击上市公司炮制利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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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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