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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退市机制切不可留下“后门”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3-23 17:54:53 来源:曹中铭博客 作者:曹中铭

日前,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上交所决定终止博元投资股票上市资格。*ST博元也成为中国证监会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实施后,证券市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其背后的意义不言而喻。


经监管部门查明,因控股股东华信泰3.8亿元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没有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而且,博元投资财务造假的金额巨大。若非2014年东窗事发,博元投资披露虚假的定期报告不知要延续到何时。


*ST博元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跨度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因而其违法行为非常严重。*ST博元被终止上市,无疑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而且,该上市公司还不仅仅只是被终止上市这么简单,上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还“号召”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若干意见》最大的亮点即为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主要包括欺诈发行公司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而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法现象在A股市场并不鲜见,像绿大地(现“云投生态”)、万福生科以及海联讯等上市公司,都是欺诈发行的“成功”案例,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而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场的老大难问题,上市公司迟报、瞒报甚至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个中违规违法的亦大有人在。但在此前,即便是像财务造假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常常得不到惩治。


此次*ST博元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遭遇终止上市的命运,虽然此前市场上亦有猜测,但却没想到真的变成了“现实”,也凸显出监管部门严打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彰显退市制度威力的一面。而且,有了*ST博元被终止上市的“前车之鉴”,也无形中能够警示其它的上市公司。


但*ST博元是否真的会被退市,则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同样是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也不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中介机构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了专项意见,而且其财务指标等都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那么其就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而“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正是因为退市机制留下这个“后门”,为今后*ST博元重新上市创造了条件。


一家企业如果能够上市,在其资产实现了证券化后,个中的利益无疑是巨大的。比如,绿大地上市前几年连续亏损,根本不符合上市的条件,通过欺诈发行“跻身”于资本市场,案发后造假责任人何学葵虽然没有免除牢狱之灾,但其以转让股价的方式“金蝉脱壳”,其目前持股市值超过3亿元。此外,像万福生科、海联讯等造假者都获得了巨额的利益。因此,如果退市机制上仍然留下“后门”,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是市场与投资者为之埋单。


另一方面,在去年*ST博元停牌前夕,其股价出现明显的异动。对于这样的一只股票,投资者理应避之不及,但该股不跌反涨,并且成交量大幅放大,说明有赌重组或博取重新上市的投机资金进场,这同样凸显出退市机制留下“后门”的弊端。


类似退市机制一样,我们在制度建设上留下“后门”的并不少见。比如上交所曾规定并购重组停牌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个月,但又规定了例外情形,实际上也使该规定形同虚设。笔者以为,制度建设上留下后门,最终的结果无非是刚性不足,柔性有余。既不具威慑性,也达不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

责任编辑: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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