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第一股*ST博元的出现,给不少“问题上市公司”敲响了退市警钟。一时间市场对于哪些个股还可能引爆退市风险猜测纷纷。 绷紧退市风险这根弦的,除了投资者,还包括券商,一些券商已自行拟定了退市风险个股名单,并要求投资顾问电话逐个通知客户,提醒具体个股的退市风险,并要求必须进行电话录音。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根据沪深两交易所的既有规则, 12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将被警示退市风险,同时参照目前的实际案例和监管动向,共有84只个股可能涉及暂时或终止上市风险,风险类型包括财务指标不及格、信披违规被调查和其他违规情况。 券商向客户列示“退市风险”个股名单 尽管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一直存在,但实际操作中却一直停留在“一直在警示,从未被退市”的尴尬局面,以至于部分老股民们会将此视为博弈机会、而非风险因素,但这一次就连券商们也开始正视退市个股的潜在风险。 本周已有多位读者向券商中国爆料,称先后接到了券商投资顾问电话,提醒所持个股可能有退市风险,希望投资者自行注意风险。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部分券商的合规部门拟定了存在退市风险个股名单,要求投顾向持有这些个股的客户提示风险,有投顾表示,“公司要求必须用固话拨打电话,还要录音。” 有投顾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他正按照一份“警示”名单,逐一通知所负责客户。 三类风险排查:关注这84只个股 如何排查有退市风险的个股,避开或主动寻找下一只*ST博元,券商中国记者根据现有交易所规则、参照目前的监管重点,为读者统计出可能存在退市风险的84只个股,供读者参考。 第一类,被标记“*ST”的个股是最明显的风险区域 按照沪深两市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正式被交易所确认具有退市风险的个股,都会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两市共有47只个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加上了“*ST”标记,其中,有41只个股是由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ST舜船和*ST蒙发是因为“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ST国通和*ST中昌则涉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而本期故事的主角*ST博元则是较为特殊的“出现其它异常状况,实施特别处理。” 第二类,是公司自行发布退市风险公告。 不过,只是“*ST”还未能完全排查风险,我们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自行发布的退市风险公告,即尚未被交易所“披星戴帽”,但公司根据信披规则,认为有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共有40只个股发布了“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就其发布公告的原因,主要包括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财务业绩不佳和被立案调查等三种类型。 其中,2016年以来共有7只个股发布了此类公告,分别是:云维股份、福建金森、荣丰控股、北大医药、商业城、山煤国际和云维股份等7只个股。 第三类,是因信披违规而被监管立案调查 *ST博元的退市,反映出监管层正在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力度,部分由于信息披露而被被立案调查的个股也值得我们多加留意。在2014年10月期间,证监会就曾下发107号令(《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共有涉及包括“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总股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等19种有可能触发强制退市机制的情况。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共有19家上市公司由于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被立案调查,其中2016年内开始被立案调查包括新华都、全新好和深华发A等3只个股。 这12种情况有退市风险 在监管层正式公开表态之前,A股投资者都正在观望监管层的真实想法,*ST博元到底是个别案例还是A股退市元年的开启事件,将直接决定A股投资者未来是抛弃风险,还是拥抱风险、直面博弈。 不过,与其猜测监管层的微妙想法,不如重新来温习早就设定好的重要文件、了解一下有哪些情况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2014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在12种情况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中涉及企业经营业绩的3种情况最为常见,包括连续两年亏损、净资产为负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读者不妨参照这12种情况对比下自己的持股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十)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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