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曝光了多起大宗商品交易投诉,涉及北京石油交易所、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新华大宗”)等多家现货交易市场,引发市场关注。 在众多投诉中,多次出现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高利诱惑”、“回本”等理由哄骗投资者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最终导致巨额亏损。 对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分会特约研究员张东坡表示,国内某些交易所实际采用的交易规则都属于期货范畴,是一种“变相期货”,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前者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也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做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同时,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在媒体报道的投资人投诉内容中,多次出现“T+0”交易模式。诸如“同一品种以T+0的形式进行22小时不限次数的连续交易”等。 在新华大宗开设原油现货交易账户的投资人李女士采用的正是上述交易模式。(详见本报2016年3月21日报道《700多投资者投诉 新华大宗交易品种再现“关停”》)。在业务员诱导下,开通原油现货账户并投入20万元本金。第一天,李女士盈利1万多元,但第二天,在跟随工作人员喊单操作后便瞬间爆仓。在该业务人员劝说下,李女士再次投入20万元后,却再次爆仓,短短几天时间,李女士的40万元本金损失殆尽。 国都期货研究所所长佟玲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目前现货市场的很多交易机制与期货市场非常类似。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往往在对敲和配资的过程中蒙受损失。比如,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做多一个做空,之后引导其发展的投资人进行分别投资。无论行情如何变化,总有一方将盈利,而另一方亏损。盈利的一方会选择继续投资,而亏损的一方会离场。盈利的一方自然选择继续投资,但下次交易的结果如何无从知晓。而在整个过程中,会员单位是稳赚不赔的。 在她看来,会员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经纪业务,更像是一种赌局,甚至是诈骗行为。 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如果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将面临“责任自负,损失自担”的结果。 相关学者认为,如果证监会判定上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话,那么,投资者或很难成功维权。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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