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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是趋势 监管还得靠技术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3-30 11:19:12 来源:期货日报网 作者:李亚

本报主办研讨会,市场人士建言程序化交易监管


“程序化交易是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3月28日在上海举行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政策研讨会”上,上海外国语大学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路表示,对于程序化交易的发展,不应简单地进行限制,监管层应充分了解程序化交易,并制定相应的规则,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次研讨会由期货日报主办,来自境内外五十多家机构的近百人参会,共同探讨程序化交易监管。


程序化交易的概念需明晰


“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一套良好的游戏规则,可以慢一点,但是一定要研究清楚、研究透彻,不能像熔断机制出台一样。”在李路看来,程序化交易应该和高频交易区分开。所谓程序化交易,其实就是从下单到最后的成交,完全通过程序实现,即使一天交易一次,这也叫程序化交易。而这种程序化交易其实并不需要监管层特别关注,他们需要关注的是高频交易。


“人们总说高频交易会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市场价格更加有效。”李路认为,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个悖论,需要流动性“灌溉”的产品一般不被高频交易青睐,而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却是高频交易的“沃土”。这就意味着高频交易带来的流动性更多是“过剩”的流动性,这才是应该关注和严格监管的。


海证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倪成群也认为,目前市场将一些概念混淆了,比如对程序化交易的界定,没有区分量化交易与程序化交易的区别,也没有区分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区别,同样也没有区分高频交易跟低延时交易的区别。这对期货行业造成了比较不利的影响。


上海飞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伊平在会上表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还得靠技术手段。“以飞鼠的程序化交易监控软件为例,若一秒钟内申报笔数达到五笔,即被认定为程序化交易。”据刘伊平介绍,监控软件可以自动判定两类名单。一类是符合程序化交易范围的,即已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投资者或机构会被列入白名单,可以正常交易;另一类是投资者或机构没有报备,监控软件会识别出并放入黑名单,监控人员可以禁止黑名单客户继续交易。


除此之外,刘伊平还表示,通过对参数、登录日志、操作等程序化“痕迹”的业务审计和技术审计,也能达到很好的监管效果。“管控标准需要考虑的内容还包括很多,例如新上市合约、老合约、市场或者品种,甚至是其他的关联市场。”她补充说,程序化监管必须靠程序软件来进行,不只市场层面需要建设,交易所层面也需要继续建设,一切建设的前提都是在有理有据、合法合规的游戏规则中进行。


监管新规意见稿仍有待完善


去年10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日,国内四家期交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就各自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当天与会人士也就此展开了讨论。


“《意见稿》没有对标准化电子交易是否属于程序化交易进行明确,也未明确程序化交易监管是否涵盖沪港通。”倪成群表示,希望在监管范围方面可以更加清晰。


中融汇信投资公司合伙人朱玉印则对《意见稿》中“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执法需要,可以要求程序化交易者提供交易程序源代码、交易策略详细说明等相关材料”的表述比较担忧。他认为,从监管角度考虑,在市场出现滥用程序化交易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是应该获得相关信息的。但是对于交易商而言,最核心的机密就是源代码、投资策略。


“若监管层必须获取源代码,那么在获取之前是否有相关的保密细则就很重要了。”朱玉印表示,另外,监管机构在出台相关规定的时候,最好能够提供一个具体的范例,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要求提供哪些具体的信息,而不是市场还没出现异常情况就要把源代码提供出来,因为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全球的参与者比较关注的问题。


法兴证券上海代表处业务代表邓诗晴认为,在异常交易的界定上,监管机构发现、制止、惩罚市场滥用程序化交易或者操纵行为,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是否可以不限制非恶意的、正常的和必要的交易活动。


目前,国内是按照片断式的数据来进行报送的,同时交易所又不允许投资者修改指令。而当输入限价指令,进入交易指令处理系统时,可能相对于市场当时的价格已经不太合理了,因此只能撤销指令,替换一个新的指令。在这样的操作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提高申报与成交的比例。因此,邓诗晴认为,监管机构在重点监管滥用程序化交易或有滥用倾向时,可以从上述方面出发,而非具体到对每天每笔报单的报撤数量进行规范。


某期货公司IT总监也认为,报撤单数量的限制在另一方面会体现在《意见稿》中的差异收费上。如果因为报撤单的数量大,就认定为高频交易,相对来说,交易成本就会非常高,这对整个市场的量化交易都会产生影响。


某外资机构上海处代表表示,根据《意见稿》,新规在正式公布30日后实施,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显得非常仓促。境外大部分的机构参与者首先需要完成内部流程的整理,包括合规、风控等这些步骤都要进行更改,而且要对前中后台的人员进行培训。另外,境外机构也需要大量修改针对客户的法律文件。这种法律文件可能还涉及谈判的过程,工作量非常大。他建议新规在公布和实施时,至少提供三个月的缓冲时间,这样能让市场有充分的准备。


责任编辑:张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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