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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上市公司若只靠天吃饭 董监高应退休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4-20 10:37:34 来源:熊锦秋博客 作者:熊锦秋

华友钴业在2015年1月底上市,2014年净利润为1.4亿元(2012、2013均在1亿元以上),然而2015年报显示净利润-2.46亿元,同比减少269.22%,主要是2015年四季度亏损超2亿元。上市首年即出现业绩大幅下滑,这再度引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现象的关注和讨论。


据公司年报,钴、镍、铜等大宗商品2015年价格大幅下挫是公司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钴在2015年大部分时间里一直处于下跌态势,并在2015年四季度出现大幅下挫,MB市场钴价格从8月份的12.97美元/磅跌倒12月份的9.2美元/磅,公司另外两个主要产品铜、镍的价格也出现大幅下挫。当然,对这一风险,华友钴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指出,“若未来钴、铜金属(包括镍金属)价格大幅波动或下滑,将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等财务指标大幅波动或下滑,甚至可能需对公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计提大额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大幅减少公司盈利。”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的,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对于像华友钴业这样在主板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也即目前华友钴业还处于督导期之内。按上述规定,华友钴业保荐代表人是否要受到相应处罚?不过,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业绩波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目前还不得而知的是,证监会在监管执法时,是否会将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的因素也纳入考量,是否只要上市公司及时提前充分披露有关业绩下滑的风险因素、就可摆脱业绩变脸的责任。


前几年,次新股业绩变脸,人们都会怀疑公司是否包装上市、造假上市。不过,2013年底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陈述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应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陈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等也应作出类似赔偿承诺。另外2014年10月证监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上述政策措施大幅抑制了企业造假上市冲动,造假上市风险较大,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企业还抱着造假难以发现的侥幸心理。


对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如果涉及虚假陈述,大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有关主体还要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承诺;如果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有部分是因为行业、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并且发行人就此提前进行了风险提示,那么对此虽可部分减免有关主体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但或许并不能就此彻底豁免其应负的全部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要鉴别是否是因为行业波动引发上市公司业绩变脸、这几乎不可能,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以及产品虽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但不少通过期货市场予以套期保值,过度强调市场波动因素或难令人信服,上市公司若只能靠天吃饭(产品行情)、这样的董监高或许只能退休了;而且,若上市公司可以行业市场波动来摆脱业绩变脸全部责任,那么所有上市公司相关主体都会找这方面的借口。


如何追究业绩变脸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才是问题的焦点。目前对于虚假陈述,追究有关主体相关的法律责任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或许很多业绩变脸难以认定为虚假陈述,难以纳入虚假陈述追责体系。股民以企业在上市前三年的业绩对其估值,但一上市后企业业绩就巨幅下跌甚至亏损,由此导致投资者亏损,这方面或许也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而股东要追讨自身损失,只能向有关主体提出民事诉讼索赔,但业绩变脸目前恐怕难以成为诉讼理由。目前与股东直接诉讼索赔相关的主要诉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与业绩变脸关联都还不紧密,为此,建议将业绩变脸也直接纳入股东直接诉讼的可诉范围。又或者,可规定,发行人大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该承诺:企业上市后头三年若净利润低于上市前一年净利润50%的,控股股东、董监高、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将承担净利润差额等相应损失。


另外,自愿上当固然是投资者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显然,多数投资者参与股市投资、并不想在市场上当受骗,而是希望有所收益。那么在当前对业绩变脸追责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否允许业绩大幅波动的企业趁业绩好的时候粉墨登场上市,在笔者看来,这或许应该值得探讨。监管层和交易所不仅要捍卫市场的公开透明,还必须确保市场具有一定的门槛和品位,要尽可能让投资者免受亏损之苦,为此要为投资者(消费者)提供有一定可靠性的金融产品,目前理应适当控制业绩大幅起伏波动、具有高度投机性的企业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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