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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退市不彻底 股市或形成恶性闭环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4-26 11:23:54 来源:熊锦秋博客 作者:熊锦秋

4月20日“创智5”(2013年从深交所退市到新三板)发布系列公告,其披露的19项董事会决议中有两项议案最引人关注:一是决定申请公司股票在深交所重新上市;二是公司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的议案。笔者认为,重新上市制度可能让市场形成恶性闭环,值得深思和检讨。


创智科技转入三板市场后,当初大股东大地集团选择引入外部重组方来“挽救”公司,天珑移动合计作价42.3亿元被注入“创智5”,重组后大地集团的控股地位也随之被永盛科技取代,公司基本面也迎来根本性转变,2014年和2015年净利润均超过4亿元。


根据深交所2015年修订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要申请重新上市,必须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要符合诸多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


如果按此标准,由于创智科技在2014年末才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新实际控制人还没呆够三年等,似乎不符合重新上市条件。不过,退市制度是在2014年进行的最新一轮改革,按当时深交所通知,对于在2014年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上市规则(2012年版本)的规定;而2012年的版本对重新上市的资格条件,在财务方面是“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且没有三年内不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等要求。由此这方面应不存障碍。


当然,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新上市,2012年《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后来深交所在通知中对该条予以明确,规定构成借壳的,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也就是说,“天珑移动”应满足最新2014版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而这其中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为“与IPO等同”。


由此看来,不管是历史预留问题所产生的重新上市、还是未来新产生的重新上市、抑或在A股借壳上市及IPO上市,这些上市渠道最后都殊途同归,资产上市其要满足的财务以及合规运作等方面的门槛基本都是一致的。但上市门槛公平未必就真的完全公平,关键是审核渠道还不公平。IPO审核渠道是发审委、借壳上市审核渠道是并购重组委,而重新上市审核渠道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IPO渠道需要排队,目前借壳上市相比IPO上市已显示极大的渠道优势和速度优势,未来“借壳”重新上市也将显示渠道优势。企业借退市公司之“壳”申请重新上市,虽然在控制人变更后需满三年才能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一旦提出申请,对于“壳公司”原来是被强制退市的,交易所将在60个交易日内对重新上市申请做出答复,如果是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则30个交易日就做出答复。重新上市渠道然人烟稀少、审核快速,其潜在优势将会被部分市场主体所关注和挖掘。


重新上市对原来壳公司股东这个小群体来说,当然是值得高兴的事情,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一旦重新上市成功,股价爆炒将无悬念。但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这绝对不是什么好事情,重新上市从根本上确立了上市公司永远的“不死鸟”地位,借壳上市从目前借A股市场中的垃圾壳、延伸到还可借终止上市后退到新三板的空壳,借壳上市做法被发扬光大;即使由于公司造假等重大违法而退市,也可在新三板卖壳、造假上市总体可能仍有暴利可图。今后股民再也不会担心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了,A股爆炒垃圾也有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事实上,目前“退市博元”股价拒绝归零,也是对重新上市制度的一种预期。


重新上市制度在退市与上市之间架设一座特别桥梁,等于形成了一个闭环,这个闭环其实让市场形成一个场慢性自杀的死循环,这个循环让A股市场不分好坏,让市场丧失价格发现功能并导致资源错配,这样的市场还有什么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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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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