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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内幕交易知法犯法 知情人涉案103例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5-06 08:34:53 来源:腾讯证券

随着A股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顽疾,尽管监管机构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敢于铤而走险者依旧存在,甚至包括一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一例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原浙江证监局潘荣伟,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炬华科技被罚没98万元。证监会表示,潘荣伟作为一名监管干部,知法犯法,教训深刻,监管执法对谁都一视同仁,决定对潘荣伟从重处罚。


监管者知法犯法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2014年2月25日、26日,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某华两次指示财务总监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测算,26日,财务总监将修改后的《分配预案2013参考(1)》发给丁某华。27日,证券事务代表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3月4日炬华科技召开董事会,讨论2013年年报等事项。3月5日炬华科技公告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炬华科技于2014年3月5日发布《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3月5日。丁某华作为炬华科技的董事长,全程主导和指挥炬华科技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测算工作,是内幕信息最早的知情人。


潘荣伟利用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炬华科技32500股,并于3月5日全部卖出,盈利14.25万元。


处罚书显示,潘荣伟与丁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11次通话、5次短信联系。中国证监会认为潘荣伟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决定对潘荣伟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14.2万元,并处以约42.7万元罚款。


记者2016年5月5日致电炬华科技,其证券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上市公司没有收到监管层的任何处罚通知,“至于潘荣伟为何被处罚,我们不清楚。”


公开资料显示,炬华科技董事长是丁敏华。


除去潘荣伟,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涉及内幕交易的还有原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工作人员李洪弢。


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19日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10月11日上午,李洪弢从龙泉股份董事会秘书某宇处获知龙泉股份中标13亿余元管材采购合同的情况,至晚上发布停牌公告期间,双方多次就公告情况进行沟通。李洪弢作为证券交易所监管人员,于2012年10月11日上午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随后通过微信向某乐推荐龙泉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洪弢处以5万元罚款。


内幕知情人违规多


在215例内幕交易处罚案例中,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参与内幕交易的案例高达103例,涉及人员达到147人。其中,地方证监局处罚20例。


在地方监管局处罚中,江苏证监局的一个涉及张化机(002564.SZ,现为天沃科技)内幕交易案处罚金额最多,江苏证监局2015年4月24日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9月,张化机与美国SES公司开始初步接洽,商讨对外投资事宜。2014年1月7日,张化机召开与SES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论证专题会。1月24日至1月27日,刘金艳作为办公室主任收到多封关于SES合作项目的相关邮件,内容有《合资合同》及相关附件。2月8日,张化机召开SES合作专题讨论会,最终确定了合作意向。”


江苏证监局认为,“张化机已初步确定与SES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意向,因此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日为1月7日。刘金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起点为1月8日。”


上述处罚书显示,“陆某英、陶某帆、刘某艳三个账户由刘金艳之夫陆君英控制,上述账户买卖股票均由陆君英决策和操作。刘金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陆君英关于张化机股票的交易情况,并与其共同决策。刘金艳、陆君英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陆某英、陶某帆、刘某艳三个账户共买入张化机股票26.1464万股,后全部卖出,获利64.73万元。”


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金艳、陆君英违法所得64.73万元,并处以129.47万罚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高管,如董事长、总经理和董秘参与内幕交易的也不算少数。


证监会2010年4月13日处罚书显示,大成股份(600882.SH,现为华联矿业)董事长耿佃杰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由其实际控制和使用的他人账户,分次买入“大成股份”股票。


2010年1月18日处罚书显示,“佘鑫麒身为四川圣达(000835.SZ,现为长城动漫)董事、总经理,无视法律的多项禁止性规定,以隐蔽手段开立账户,在四川圣达披露2006年年报、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的股价敏感时段内,两次从事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且拒不配合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与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2万元,并处以罚款17.03万元。”


在内幕交易的利益诱惑面前,这些原本是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者,却未能守住底线。在采访中,安徽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他在挑选董秘的时候,人品是第一位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但即使这样,也很难保证在巨额利益面前,董秘能否守住底线?”


在并购重组如潮的市场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认识到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有效提高资产效率,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将会越来越多。但我国的并购重组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不太一样,链条比较长,参与部门多,内幕信息知悉人员广,因此相对容易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如何加大加重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是监管层未来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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