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康达尔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京基集团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六个月内,适时增持不超过康达尔总股本2%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京基集团对康达尔的持股比例将上升至32.00%。这意味着其持股比例将超越康达尔目前的大股东华超公司。 而在此份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前,京基集团已经开始行动。公告显示,今年4月28日、29日,京基集团已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康达尔390.78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00%。这意味着,目前京基集团已持有1.21亿股康达尔股份,持股比例为31%。事实上,据康达尔此前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大股东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共计为31.66%。也就是说,如果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增持等动作的话,当京基集团完成此次收购时,其将一举超越华超集团,成为康达尔的第一大股东。 此次增持并非仅关系京基集团是否能问鼎康达尔大股东,还有另一个重要意义——此次增持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不过,记者注意到,京基集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其此次收购康达尔股票属于“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情形,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不过,康达尔表示,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京基集团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因为京基集团以及林志等13名自然人存在的一系列涉嫌重大违法事项尚在法院诉讼和监管部门的调查之中。 记者发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志斌律师表示,“如果收购方确实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收购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的问题,监管部门是有权限制违法行为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但是上市公司是没有办法的。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如果不想继续被增持)可以采取的措施比如说,通过停牌、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是根据公司章程里的相关规定来反击。”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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