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已经叫停上市公司跨界定增,涉互联网金融等四个行业;5月13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目前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相关规定和政策没有任何变化,日后若有修改和调整正式向社会公布。尽管如此,有上市公司已经开始更改收购资产的行业分类,有的则直接更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别。笔者认为,传闻虽被证伪,但从中也引发思考,上市公司及其并购资产的行业类别,是否可由上市公司自己说了算? 比如,恒信移动发布公告,欲更改此前并购重组标的“东方梦幻”的行业分类,拟将标的由“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和“娱乐业”,变更为“专业技术服务业”,如此“见风使舵”被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另外,宝通科技则发布公告,准备更改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业分类,拟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变更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显然,证监会的表态,对未来并购重组政策的变化还是留下空间,假若未来监管政策真要对互联网金融等四个行业跨界定增进行适当限制或引导,那么上市公司及其并购资产“行业归类”就显得非常重要,上市公司能对行业类别归属自己说了算吗,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 笔者认为这个肯定是不行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证监会报送分类结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监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指引》明确规定“适用于证监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现在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关乎监管政策的落实,这应作为上述“其他相关工作”来适用《指引》。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到底归属哪个行业,不应由上市公司自己说了算,而应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说了算,尽管上市公司也可提出不同意见,但最终判断还是由专家委员会来作出。 现在有个问题可能存在较多争议,那就是上市公司并购资产的行业分类,是否可由上市公司说了算。《指引》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并没有明文规定可拓延适用到其它领域。不过,笔者认为,既然并购标的资产的行业分类这个问题,同样也关乎监管政策的落实,那么其行业分类理应由第三方专业部门鉴别,同样可以借鉴《指引》所规定的机制,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来鉴别,这个监管层完全可以做主。在这个做法基础上,今后可再出台专门文件来予以规范。 长久以来,A股市场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风气,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极力规避监管,而中介机构也是投其所好,为上市公司设计的一些方案也是擦着法律法规的红线边缘,比拼“规避监管”的智商。比如目前借壳上市审核标准与IPO趋同,有些资产不够上市条件、却想借壳上市,那么并购重组方案就需规避构成借壳上市,由此中介机构大炫规避之技能,引发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对是否构成借壳的问询“攻防战”。现在,为规避可能受到的监管或限制,有些上市公司又在更改“行业分类”上打起了主意。 笔者认为,越是极力规避监管的市场主体,监管层反而越应对其强化监管、在行政审批时更应严格把关甚至直接拒绝。比如香港联交所若认为收购意图在于将收购的资产上市,及回避新上市规则,交易即属反收购行动(借壳上市)。 A股市场对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鉴别,何尝不可借鉴其精髓。 法律法规再完善,也可能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从而存在漏洞或不足,另外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红线边缘可能形成灰色区域,这些空白区域以及灰色区域正是一些市场主体瞄准的区域、以此巧妙逃避监管。对蓄意规避监管的案例,不能由于其规避水平高、巧妙躲过法律法规红线、或者找到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就放其过关、让其规避成功。越是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或灰色区域,监管层越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严加关注并盘查,要本着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充分发挥监管自由裁量权,来填补这些空白区域或灰色区域,防止规避监管、打擦边球等行为,从而推动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及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一切有关本文涉及上市公司的准确信息,请以交易所公告为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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