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市公司蓝色光标发布一份公告称,公司正面临一场诉讼。原告方之一是曾经的“自己人”——子公司博杰广告的创始人、原股东李芃。 在完成收购的最初两年里,博杰广告在上市公司扮演着现金牛的角色。如今,双方“友谊的小船”是怎样说翻就翻的?5月12日,原告方李芃向记者讲述了状告蓝色光标的原因及双方的纠纷始末。 目前,本次诉讼尚待开庭审理。蓝色光标表示,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或经营利润产生负面影响。5月16日,蓝色光标再次发布声明称,“将在适当的时间向公众还原事件完整经过。” 谁来为业绩补偿承诺负责? 今年4月中旬,上市公司蓝色光标公布2015年业绩并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称,子公司博杰广告原股东李芃、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补偿合计3099.5476万股蓝色光标股份。该部分股份折算最新市值约3.25亿元。理由是,博杰广告未能完成2015年业绩承诺。根据此前的盈利补偿协议,李芃等人将被扣除相应股份。 对于上市公司的这一决议,博杰广告原股东李芃认为无法接受,并向公司提起了法律诉讼。2016年5月11日,蓝色光标公告称,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自然人李芃和博萌投资提交的二份民事起诉状,原告方请求撤销上述公司董事会决议。 至此,因收购的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而引发的一场纠纷正式搬到了“台面上”,引发了业界关注。 纠纷要从三年前的一场收购说起。2013年2月,蓝色光标先行出资1.782亿元取得博杰广告11%股权,4月再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从李芃、博萌投资、刘彩玲、博杰投资手上以16.02亿元的价码拿下余下的89%股份。 在此之前,李芃是博杰广告的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经营博杰广告20年。 收购方案中约定了关于盈利补偿的义务,李芃等人承诺,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7亿元、2.38亿元、2.73亿元、2.87亿元;而如果博杰广告2013年至2015年实际利润合计超过9.3366亿元,则交易价格调整为现作价(16.02亿元)的1.25倍,即20.025亿元。 当时,为确保收购完成后李芃仍为公司经营发挥作用,收购方案设计了一款规定:“为保证博杰广告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李芃承诺自博杰广告股东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少五年内仍在博杰广告任职,否则将赔偿交易作价。” 但李芃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承诺期尚未完成的中途,自己已经“非自愿”离开了博杰,博杰此后的一切事项已与自己无关,因此上市公司要求自己兑现盈利补偿承诺是“毫无根据”的。于是一纸诉状将蓝色光标诉至法庭,要求撤销此前关于业绩承诺等董事会决议。 对此,蓝色光标声明,收购李芃等人持有的博杰广告股份,支付了16亿元对价,该对价是依据博杰广告评估值确定的,不以李芃对博杰广告享有经营权为前提。无论是否在博杰广告中担任管理职务,李芃及其他关联方均有义务履行原收购协议中的约定,补偿业绩承诺未达成给蓝色光标带来的损失。 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开庭时间尚不确定。 2015年业绩缺口1.8亿元 与收购完成之初的前两年相比,博杰2015年的业绩下滑堪称“断崖式”,博杰广告2013年和2014年分别实现了净利润2.32亿元、2.83亿元,分别较承诺利润超额12%和近19%。2015年仅实现净利润9060.47万元,较上年下降66.60%,业绩承诺缺口达1.8亿元。并由此直接引发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这一业绩表现令所有人感到意外,其中包括一手创立博杰的李芃。但他认为,自己不应当为博杰2015年的业绩负任何责任。 “我是个看重名誉的人”,5月12日下午,李芃对于起诉蓝色光标的初衷向新京报记者做出了这样的解释:“结果不重要,服从法庭的判决。但我为什么必须做这件事(起诉)?我得让别人知道,业绩的后果不是我造成的,我不能来背这个黑锅。” “2014年11月份我就走了,博杰的经营管理我都已经无权插手,为什么2015年的账还能算到我头上?”按照李芃的说法,2014年7月,自己先从上市公司蓝色光标董事会离开;2014年11月,又失去了博杰广告董事、经理的职位,经营管理权被蓝色光标收走,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文权接任博杰董事长。李芃告诉记者,2014年11月,自己“交权”以后,博杰公司原本由他搭建的、150人的运行架构被蓝色光标拆除,后者只从中选用了20多人,剩余的百余人留给李芃负责“消化”。李芃认为这给博杰后来的正常运行埋下隐患。 上市公司蓝色光标则对博杰的业绩下滑做出了另一个版本的解释。4月中旬,蓝色光标在一份公告中称,“电视广告投放总量下滑”,以及“博杰广告未取得2015年中央6套的独家代理权”是业绩未达预期的主要原因。 不过,在5月10日的一份公告中,蓝色光标透露,博杰广告目前在新的管理团队带领下,2016年经营情况良好,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实现较大增长。 从“结缘”到反目 在博杰被蓝色光标收购后,双方也曾有一段相安无事的时期。 蓝色光标曾在《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对博杰这一标的资产表达了称赞及承诺给予支持:“上市公司充分认可博杰广告的管理团队及业务团队”,“将保持博杰广告原有业务团队及管理风格”,“为博杰广告业务开拓和维系提供支持”。 2013年8月,蓝色光标正式完成对博杰的收购;当年博杰广告实际净利润2.32亿元左右;2014年实际净利润2.83亿元左右,占蓝色光标当年度净利润的4成,成为蓝色光标的“现金牛”。 随着对蓝色光标的熟悉,李芃告诉记者,进了蓝色光标董事会之后,自己就感觉颇为不顺心、不舒服。 2013年11月,李芃进入蓝色光标董事会。在担任董事的半年时间内,李芃称自己从未拥有过实际表决的权利。 2014年7月,李芃与上市公司的矛盾正式激化。他介绍称,当年7月24日,上市公司“头一次”派人将一份董事会议案送到他的办公室,要求其签字。议案内容包括公司发行可转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股东分红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来人要求李芃当时就签字,遭到拒绝。“几十页的议案,我不可能当场做出表决。” 因为李芃的拒绝,双方产生争执。次日,李芃便向董事会递交了书函,表示对该次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无法发表意见,将对前述所有议案投出反对票,并辞去蓝色光标的董事职务。 2014年10月,蓝色光标作为博杰广告的唯一股东做出决议,免除李芃所任博杰广告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等职务,由蓝色光标委派的毛宇辉接替。 蓝标称李芃曾“阻挠公司整合” 据李芃的代理律师介绍,为了让李芃放心交权,2014年11月,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文权向李芃出具了一份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兜底”承诺函并公证。李芃称,商议该协议事项时,包括赵文权及时任董秘在内的多名公司高层都在现场。 该律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公证的主要内容为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文权向李芃所做出的两条承诺事项。 首先,如博杰广告实际经营业绩未能完成《购买资产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业绩承诺,导致李芃及其他转让方未能获得4亿元奖励,赵文权本人承诺将差额补足,并支付给李芃及其他转让方,确保李芃及其他转让方获得前述协议书中对应的所有利益,包括李芃及其他转让方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得到的所有股份及4亿元奖励。“法律法规规定蓝色光标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蓝色光标予以代扣代缴。” 其次,如果李芃及其他转让方因未达到《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标准而导致李芃及其他转让方持有的蓝色光标股份被注销或者承担现金补偿义务,赵文权本人将对李芃及其他转让方的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承诺的补偿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履行。承诺函经公证后,李芃正式离开博杰。 简而言之,为取得经营管理权,赵文权承诺承担博杰业绩承诺不达标的利润补偿义务。对于该承诺函中的内容,蓝色光标方面人士曾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对此不知情”,随后,蓝色光标发布公告称,“赵文权先生向博杰广告原股东李芃先生出具《承诺函》,属于股东间个人行为。该《承诺函》并不能免除李芃等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承诺,也不会导致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蓝色光标表示,据上市公司调查,赵文权表示其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承诺函》“是在上市公司对李芃免职但李芃仍拒不交接的情形下,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迫不得已按照李芃的要求出具的”,而对李芃进行免职则是因为其“独断专横、公私不分、阻挠整合等妨碍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行为以及其个人赌债高筑的经济情况”。 对于曝光的这份“公证书”该如何认定?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认为,从该案的细节来分析,李芃与赵文权之间的“协议”应当被认定合法有效。 “虽然并购之初双方并未规定原管理团队的变动对于业绩承诺的影响,但是后来又有了董事长个人与李芃的协议,那就应当以后来的协议为准。” 不过,最终双方纠纷中究竟由谁来为业绩缺口“买单”有待法院的判决。 5月15日,蓝色光标就相关问题向记者做出回应,公司引述的律师观点认为,“承诺书的签署是个人的话,起诉上市公司,法律主体不对,立案的真实性有待考究。”此外,“正常的法律流程是李芃要先履行完投资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责权利之后,再就承诺书一事,与赵文权个人进行追偿。” 此外,蓝色光标方面称,该起纠纷“无关公司治理和个人恩怨”,“李芃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于李芃出面接受媒体采访讲述事件过程的行为,蓝色光标认为这是“在用媒体的力量,倒逼上市公司,干扰股东大会的诉讼程序,逃避责任。”“上市公司遵循信批程序,不能及时或者实时回应坊间负面言论,反而属于弱势的一方。” 5月16日,蓝色光标进一步发布《关于诉讼相关报道的声明》称,上市公司正在开展应诉以及可能的反诉工作,并指李芃的说法为“单方之词”。蓝色光标称,“将在适当的时间向公众还原该事件完整经过。”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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