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为例,调解程序按照先后顺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和受理、选定和指定调解员、调解进行、调解终止四个部分。 (一)申请和受理 在发生争议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已经约定调解条款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根据调解条款及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未约定调解条款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二)选定和指定调解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受理后,需要由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员人选。普通纠纷由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争议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由3名调解员进行合议调解。 (三)调解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选择灵活的方式进行调解,如现场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一般来说,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解,如20个工作日。 (四)调解终止 当出现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当事人和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无成功可能等情形时,调解程序即终止。经过调解,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纠纷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纠纷事项,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中作出明确表述。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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