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书编号:(2014)芗刑初字第64号 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中共漳州市委某局报账员,负责保管单位现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公款人民币202 499.13元;还利用借款人在报销费用时其应该开具收据给借款人冲抵借款的情况下,采用开具收据不入账、少开收据金额入账和不开收据等手段从中截留公款人民币455 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挪用了中共漳州市委某局公款共计人民币657 499.13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人民币312 720.8元归还给中共漳州市委某局。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将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344 778.33元退还给中共漳州市委某局。 2.文书编号:(2012)唐刑初字第94号 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财务处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7月挪用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筹集资金4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同年8月至9月,其利用兼任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下属单位唐山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分32笔将公款5 339 960元转到其本人及其母亲郑某甲账户内,并使用其中的35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同年9月至10月7日,郑某某相继从其期货账户及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5 375 263.99元(其中个人资金10.25万元),个人消费8.8万元,后携款潜逃。同年10月27日,郑某某在秦皇岛被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5 161 955.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 360 763.9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启示:要以合法资金参与期货交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案例1中李某某挪用公款进行期货交易、案例2中郑某某以贪污款项进行期货交易,都违反了以合法资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要求。李某某、郑某某二人的行为,在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将非法取得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期货交易中,还导致这部分资金可能因为交易损失而难以追回。法院所做刑事判决,是对李某某、郑某某二人犯罪行为的严肃惩戒,也警示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以合法资金参与期货交易。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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