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实践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在体现上述规定精神的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参考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相关条款,在合同中对该任意解除权做了进一步细化约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六十九条对期货公司解除权进行了细化,表述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七十条对投资者的解除权进行了细化,表述为“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作为合同义务,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办理《期货经纪合同》解除过程中各项手续及事宜。从当前情况看,解除合同主要是投资者主动提出,期货公司很少单方解除。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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