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者不能参与交割是针对商品期货而言的,对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两个金融期货品种,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交割。在商品期货交易中,自然人投资者不能参与交割是由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当前,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4年5月8日)第四条中规定“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14 年 6 月 16 日)第六条中规定“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4年6月26日)第四条中规定“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自然人之所以不能参与交割,主要是由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交割过程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交付和接收,自然人不能办理相关增值税发票。因此,期货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投资者参与交割。这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中都有体现。 为了执行期货交易所的规则,期货公司在交割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对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自然人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当知晓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业务规则,提前处理持仓,避免因违反交割规则而被强行平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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