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规避法律规定,从实质意义上满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起始委托资产金额的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为了从实质上满足这一对投资者资金实力的法定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第三条规定:“在合同存续期内,当资产管理账户权益高于约定的起始委托资产金额时,客户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资产管理账户权益不得低于约定的起始委托资产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不能将上述“提取后的资产管理账户权益不得低于约定的起始委托资产金额”理解为提取后的资产管理账户权益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因为按照《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要求,100万元是最低的起始委托资产,如果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约定了更高数额的起始委托资产,那么,提取后的资产管理账户权益应当是高于100万元的。 这一规定在从实质上满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对投资者资金实力的要求的同时,还能够促使投资者在参与期货资产管理时更加审慎,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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