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允许的。虽然《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没有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员工个人受托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但是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公司业务许可制度的设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立法本意来看,都不允许期货公司员工个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资产管理。其原因类似于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报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过程中,只能采用期货公司名义,而不能用其个人名义。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允许期货公司员工个人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无异于允许员工个人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这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因私下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方面的纠纷仍然存在。其成因一方面在于期货交易风险很高,容易发生亏损,导致交易结果与投资者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为了赚取利润分成或获取较高的手续费收取,往往倾向于冒险或进行频繁交易。当此类纠纷发生后,因为是投资者对期货公司员工个人的私下委托行为,其难以向期货公司主张索赔,只能向受托员工个人主张权利,最终,所遭受的损失经常无法挽回。 因此,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投资者在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切勿主动向期货公司员工个人进行委托,也不要受到后者的劝诱,委托其进行资产管理。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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