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规定和制度设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恶意炒单行为能够被有效预防,投资者不必过于担心。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全权委托他人进行期货交易,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存在受托人恶意炒单,赚取手续费收取,损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但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期货经纪业务中。在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先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制度设计,这种现象可以得到有效预防。 在这方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应载明有关管理费、业绩报酬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宜”,“期货公司应在合同中告知客户可就交易费用的上限与期货公司进行约定”,同时,期货公司还应当向投资者解释说明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的全部费用种类及其支付标准,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此外,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动力进行恶意炒单。在该项业务中,期货公司收费包括管理费、业绩报酬和交易费用,手续费是交易费用的一部分,期货公司的盈利主要来源于前两者,如果进行恶意炒单赚取手续费,则无异于杀鸡取卵。 因此,基于上述周密的制度安排,应该不会发生恶意炒单赚取手续费的问题。如果投资者发现期货公司可能存在此类行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监局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举报或投诉。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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