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公司的权利 一是选择投资者的权利。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可以对投资者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之后决定接受或是拒绝委托。其实,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二是报酬请求权。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佣金。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状况,确定收取佣金的标准,并对不同投资者采用不同的佣金标准。另外,投资者账户保证金的利息一般不返还给投资者,将其视为期货公司获得报酬的一部分。 三是管理投资者账户的权利及冲抵权、强行平仓权和合同解除权。期货公司有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的权利,当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追加时,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强行平仓、停止接受委托、解除合同等。 四是请求投资者接受期货交易后果的权利。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合同法上的行纪关系,投资者应当承担期货交易的后果。 (二)期货公司义务 一是公开的义务。期货公司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期货交易的性质及风险,向投资者普及期货知识,必要时对投资者进行培训,向投资者公开自身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如实回答投资者咨询。另外,还要向投资者提供市场及行情信息,反馈投资者委托事项进展情况,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等账目。 二是遵从投资者指令的义务。 三是遵守期货交易规则的义务。该项义务内容广泛,总的来说,是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为自己利益而牺牲投资者利益,或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是交付与转移义务。期货公司代为买卖所取得的盈利或实物应当转移给投资者。期货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盈利。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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