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的权利 一是保证金请求权。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交付保证金后,投资者对自己向期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享有请求权。当合同解除后,投资者有权要求期货公司退回保证金余额,同时投资者保证金不得列为期货公司破产财产,期货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对保证金强制执行。 二是有权拒绝或接受期货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代为买卖的法律后果。投资者对于期货公司超越受托范围的行为,有权决定是否拒绝或追认其买卖的后果。如果投资者予以追认,则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三是自主选择权。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自主选择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有权获取期货交易的盈利,在合同解除时要求期货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是知情权和监督权。期货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获取,期货公司有条件也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供其参考。投资者有权随时了解交易指令的执行及成交情况。 (二)投资者的义务 一是支付佣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投资者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佣金,同时,有义务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税金。 二是及时交纳保证金的义务。保证金是期货公司代为买卖而向投资者收取的履约担保金,如果投资者不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期货公司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三是承担期货公司转移的代为买卖的亏损和债务的义务。只要期货公司在代为买卖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投资者就有义务承担向其转移的交易结果及其他委托事务的一切法律后果,投资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是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及时关注交易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有效控制自身风险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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