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5月底通报了两宗操纵市场案。这两宗操纵市场案均是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相关股票,影响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日前,随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这两宗操纵市场案的细节呈现在了公众面前。 在江泉操纵“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案中,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江泉控制使用“江泉”、“江某林”、“蒋某丽”、“康某”、“陈某”、“杨某蓉”、“蒋某颖”、“周某”、“申某梅”、“李某宝”、“黄某云”等11个证券账户。 操纵期间,江泉通过上海观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交易员,操作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11个证券账户均为账户名义持有人开立后借给观润投资使用,相关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行卡及资金划转都由江泉之妻控制并负责。江泉对账户组的资产实施管理权、实际决策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交易策略及规则由江泉统一制定并在其监控下执行。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4个时间段操纵“国元证券”股票价格,在7个时间段操纵“吉林敖东”股票价格。证监会称,账户组以上述方式大量连续委托卖出,对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加剧市场空头气氛,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操纵期间,账户组通过先卖空开仓,在股价下跌后买回平仓获利,非法获利共计112283.79元。 在另一宗操纵市场案中,当事人陈岑宇与叶某娇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陈岑宇负责运营厦门聚石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8月3日10点56分至11点04分期间,陈岑宇通过聚石屹公司雇佣交易员,操作“叶某娇”账户交易“西部证券”。 操纵期间,“叶某娇”账户20笔有效卖出委托均为卖1档,超过3秒行情市场买1档申报总量5倍的申报为5笔,占卖出申报笔数的25%,其中10倍及以上的有4笔(最高1笔达到58.82倍),占总卖出委托笔数的20%。在上述5倍以上的委托中,其中1笔100%成交,1笔成交占比7.03%,另外3笔完全未成交。卖出申报量占申报前一刻市场买5档申报总量超过80%的有4笔,占卖出申报笔数的20%。每笔卖1档委托量占同档位申报总量超过80%的申报有6笔,占全部卖出申报的比例为30%。卖1档申报量占申报前一刻前5档占比超过50%的申报有4笔,占卖出申报笔数的20%。 上述数据表明,“叶某娇”账户大量卖出委托申报量多倍于该时点买1档申报量。另外,完全未成交的笔数占到5倍以上总笔数的60%,表明“叶某娇”账户大额的卖空委托在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成交,以上述方式大量连续委托卖出,对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加剧市场空头气氛。 “叶某娇”账户通过上述方式,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西部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操纵期间,“叶某娇”账户无盈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决定对江泉和陈岑宇各处以10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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